“问题气体”致盲事件终审 行政机关与涉事企业败诉

28.12.2017  18:31

   南通、北京“问题气体”致盲事件终审行政机关与涉事企业败诉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从去年起,中国之声持续关注了“南通、北京众多眼病患者在被注射了一种名为全氟丙烷的医疗气体后,部分患者单眼致盲”的事件。如今,距离事发已经过去2年多时间,多名患者表示,他们依然不知道被注射气体的成分,且眼睛的病症逐步恶化,眼压高、眼睛疼成了他们共有的症状。致盲气体的毒性成分至今也还没有检测结果,患者得不到对症治疗,病情仍在恶化。

   事件回顾

  2015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紧急通告,标示为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在北京、江苏两地发生可疑群体不良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40001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

  2016年4月初,“问题”医疗器械致大量眼病患者视力严重受损的事件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涉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等北京、江苏两地的大型医疗机构。这一问题医疗产品系一种用于眼部手术治疗的填充气体——眼用全氟丙烷,生产厂家均为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据公开报道,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眼科进行手术治疗、使用全氟丙烷并导致视力严重受损的患者共有26名。当时,医院发现使用了这种气体的病人先后出现葡萄膜炎反应,并可能导致机体功能结构永久性损伤。这些不良现象被发现后,医院立即停用这批产品。同时,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也出现这种现象。

  2016年,21名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眼科治疗后视力受损的受害者,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7月14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开始审理这起案件。

  2016年12月2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就此案的民事裁定书里表明,因本案属于全国重大影响案件,北京地区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天津的行政案件处理结果与本案有关联性,而上述案件尚未处理结束,故本案中止诉讼。

   维权之路

  为了揭开毒性之谜,南通患者只能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公开对涉事厂家的调查信息,患者期望从中自查答案。但意外的是,当地市场监管局和涉事厂家拒绝公开致盲气体的关键信息,理由是涉及商业秘密。无奈之下,南通患者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经过长达19个月的维权之路,近日,这场案件最终判决患者胜诉。

  2016年5月20日,南通患者代表叶波首次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状告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患者认为的关键性证据法律依据不足。

  2016年9月2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叶波与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令患者叶波不解的是,法院回避了双方矛盾焦点——公开内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并驳回了起诉,最终裁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行为对患者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患者叶波不服一审裁定,又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叶波的委托代理律师卢意光称:“申请信息公开,我们认为这个案件显然跟我们是直接相关的,但一审法院认为这个案件跟叶波是没有关系的,我们认为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2017年3月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2017年9月2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仅以涉事厂家不同意公开为由就隐去问题气体的部分关键信息,这样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法院责令被告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十五日内对原告叶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但涉事企业——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结果,随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涉事企业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两级法院的四次审理,这场历时19个月的行政诉讼官司以患者胜诉告终。在卢意光看来,“我们一直希望做的两件事情应该说打开一扇门了:一是希望继续查明有毒气体的成分,我们有可能会得到更多的线索去调查;另一个是惩罚性赔偿,我们认为其明知道产品有问题仍然生产销售,在惩罚性赔偿上有可能找到更多的线索和依据。

  患者代表叶波松了一口气,“从我自身感受来讲,虽然维权的路很难,但是通过19个月的诉讼,整体感受是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司法方面有进步。下面一步我们希望行政机关能够早日按照判决结果履行判决要求。

  据叶波透露,目前,全国70多名问题眼用气体受害患者中,部分患者已经单眼致盲,还有一批人眼球内存在后遗症,他们亟需了解气体有毒成分,以期对症下药,缓解伤痛。

编辑: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