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勉县男子醉驾老年代步车 顶人开出10公里

27.08.2015  01:57

俗话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陕西 汉中 勉县 的杨某却不信这个邪,不光醉驾,还无证驾驶无牌的老年代步车,与人发生口角时,引擎盖顶着对方冲出10公里。近日,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勉县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4月4日中午,杨某在勉县城区一家宾馆参加朋友李某的贺房宴席期间,与好友推杯换盏,豪饮一番。当日下午2时许,宴席结束,杨某酒后驾驶无牌 红色福路牌燃油四轮老年代步车,沿勉县城区新兴北路由南向北行至与人民路交汇的十字路口时,觉得胡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阻挡了通行,杨某顿时心情不 悦,遂停车与胡某发生口角并用拳头将其殴打。

随后,杨某启动车辆准备离开现场,胡某为阻止其离开,站在杨某车辆前方用双手抓住车辆的雨 刮器不放,杨某怒火中烧,见胡某不肯放手,便发动车辆,将胡某顶在自己车辆的引擎盖上,强行驾驶车辆前行。途经108国道、翠园路、西寨村、边寨村、黄家 沟村、舒坪村等路段,胡某被引擎盖顶着,冲出至少10公里,行至勉县武侯镇关山梁七组山坡路段时,杨某才停车,胡某从引擎盖上摔下来受轻伤,倒地后胡某立 即报警。胡某摔下车后,杨某继续驾车前行一段距离后,因路面湿滑车辆滑至路边熄火。

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天荡路派出所、交警大队民警先后接到报警后,于当日下午6时许在杨某熄火停车的地点将其抓获,并将胡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 汉中市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杨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7mg/100ml,属醉驾。公诉机关据此认 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向胡某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元,胡某于2015年4月23日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7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 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因此,被告人杨某的行 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将被害人顶在车辆引擎盖上强行驾车行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情节恶劣,本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杨某到案后 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