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房屋腾退案

19.05.2015  17:50
        陕西法院网讯      5月14日凌晨5点30分,天色朦胧,汉中市汉台区法院的执行干警已集结完毕,5点40分干警们便到达执行现场,今天,该院将强制执行一起房屋腾退案。

        2009年8月7日,原汉中市灯泡厂与黄某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市灯泡厂将其场地租赁给黄某使用,租期为2009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止。合同还特别约定,在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行为或企业改制,黄某须无条件搬出或拆除。合同签订后,黄某将房屋转租他人,各承租户分别在此开办球馆、舞厅及仓储货物等。2013年10月31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宣告市灯泡厂、晶江玻璃厂破产。随后,市灯泡厂、晶江玻璃厂破产清算组向黄某通知租赁合同终止,同年12月31日,汉台区财政局发文同意将市灯泡厂土地划拨给市人民医院,用于医疗卫生发展建设用地。市灯泡厂、晶江玻璃厂破产清算组要求黄某搬离场地遭拒,遂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汉台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原市灯泡厂与黄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解除,要求黄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其所租赁场地予以清理并交付市灯泡厂破产清算组。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黄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市灯泡厂、晶江玻璃厂破产清算组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协商,因双方争议分歧较大,致和解未果,被执行人黄某经反复多次做工作,仍不愿在限期内主动履行腾退义务。2015年3月20日,法院依法向黄某转租的租赁户发出责令履行具体行为通知书,并于2015年5月8日再次依法张贴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黄某及各租赁户于5月13日前腾退租赁房屋及场地,逾期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限定期限到期后,黄某及部分租赁户仍未履行腾房义务。为维护法律权威,汉台区法院决定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由于该案执行现场地处闹市,人口密集,为不影响交通和市民出行,该院决定将执行工作提前到早上6点前。为增加执行透明度,该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和社区代表到现场监督执行工作。执行当日,该院副院长徐亮宣布进入执行现场实施执行,各执行实施组人员有序进入执行区域开展执行。上午11时,执行干警完成对房屋物品清点登记和现场拍照、录像留证工作,被执行人现场签字确认,搬运工人将物品搬至安置点。经过五个多小时的连续作战,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