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典治理顽疾 违反交规能否抄告单位

08.09.2015  12:55

  “给钱就是了,好多钱吗?”9月6日,两位姑娘因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在成都东大街香槟广场路口被交警拦下。她们想交罚款了事,现在不行了!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针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推出抄告制度。除了要接受交警的教育,交管部门还要将违法行为抄告违法者的单位或社区。(9月7日《成都商报》)

  正方

  重典治理顽疾

  看一个举动是不是可行,我们除了要看到细节的问题,还要看对于事情的解决有没有好处,究竟是危害大还是效果大。假如说,效果明显高于危害,这个时候危害就可以忽略不计。事实上,成都推行交通违法抄告单位的制度已经有好多年了,效果自然是明显的。虽然没有终止这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是已经被抄告单位的人都有所收敛了,甚至是不再有此类行为了。即使再次发现,其性质也是不同的,以往是不在乎的故意为之,现在充其量是疏忽之下的不小心。有人说,这样的抄告单位是故意让交通违法行为人在单位丢人,这种处理手段是简单粗暴的。我想说的是,如果非要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就有点钻牛角尖的意思了。每一个人既是一个个体,其又不仅仅是一个个体,每一个人都融入在群体之中,就要为群体的利益做些事情,有所担当。交通违法行为危害巨大,在治理手段上不妨宽容一些,只要能在治理的效果上收获明显的成绩,使用超常规手段也无妨。交通违规抄告单位,“丢人惩罚”也是一种办法。

  郭元鹏

  反方

  遮蔽程序正义

  任何的执法,都应该用合法的方式来推行。就“交通违法抄告制度”而言,其是否合法,仍然值得审视。一方面,尽管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对行人、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并未有“抄告制度”的相应条款,对于政府部门执法而言,理应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样的底线应该呵护好;另一方面,则是“交通违法抄告制度”所针对的,是公众一些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由于人力的关系,难免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也必然会引发质疑。而除此之外,这背后仍然有许多的问题待解。比如在网上,很多人就表示,“交通违法抄告制度”是好,但我的隐私权去哪儿了?这背后关于隐私权的博弈以及是否需要让渡,仍然需要法律更加细致的规定,不然,侵害隐私权的嫌疑是无法洗脱的。而除此之外,单位以及社区,并没有职责管理个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约谈相关安全负责人,似乎并没有厘清这背后的职责划分。当这背后的分工变得模糊,甚至变得凌乱,其现实的执行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

  龙敏飞

  评判

  折射执法焦虑

  从表面看,抄告单位后,交通违法者不仅会受到单位的额外处罚,而且职场生涯也会受到不利影响,具有较强的震慑力,表明这个偏方效果还不错。然而,效果好并不代表就是“灵丹妙药”。首先,从法律角度讲,“法无授权皆禁止”,单位处罚交通违法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再者,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执法主体是交管部门,单位处罚交通违法者,权力明显超越了法律设定的边界,属于越俎代庖。值得注意的是,违反交规抄告单位,难免会曝光交通违法者的一些个人隐私;殊不知,其隐私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还有,一个社会应当给公众更多的宽容,而不是限制,对闯红灯、违法载人、横穿马路等轻微违法行为,原不必动辄得咎,让人处于被时刻管制的窘境之下,这也是公众尊严丧失的表现。交通环境的整治,民众公共安全感的提升,还是要从公权部门抓起,从提高公共管理水平,从改良执法理念做起。更重要的是,对于交警部门一些“不成文规定”,从制度上肃本清源,才是治本之策。

  张连洲

  建议

  匿名式更可行

  对交通管理部门而言,违法抄告的结果起到了重典整治所体现的惩戒、警示意义,对相关交通违法具有一定的威慑效果。交通违法行为本是公民的社会活动情况,一旦抄告单位,其违法情况就将在所在单位考核、任用等人事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违法处罚的约束力就得到了多重反映。这无异于“双罚制”。这虽然符合和满足交通管理部门推出违法抄告制的初衷,处罚扩大化实际上因为缺乏了人性化,因超出了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可能会变得情绪化。

  交通执法部门的处罚权是法律赋予的,超越法律处罚权之外的做法,应慎重。违法当事人受罚比法定更重,违法行为知晓的人增多,影响和加大违法当事人的耻辱,若当事人形成破罐子破摔的结果,反而不利于执法,不利于执行交通法律。当然,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义务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匿名式抄告单位或更可行。

  卞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