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报】金台审结首例强制医疗案

20.05.2016  10:08
        5月3日,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制医疗案。

        被申请人刘某患有精神疾病,与被害人杨某系母子关系,杨某常让刘某服用利培酮片(精神类药物)控制病情。2015年10月的一天上午,刘某精神病发作,以捂压口鼻、扼颈等方式致其母亲杨某窒息死亡,刘某家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鉴定,被申请人刘某患精神分裂症、未分化型,作案时有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出现,对故意杀人一案,无刑事责任能力。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建议对刘某强制医疗。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于3月19日向金台区法院申请对刘某予以强制医疗。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从未接受过系统治疗,其暴力杀害被害人杨某,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予以强制医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刘某予以强制医疗。决定作出后,刘某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均无异议,并表示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编后:2012年3月,全国人大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该特别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司法审查范围,避免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使精神病人得到了应有的关心、照顾和治疗,同时达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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