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法官与律师和谐关系的法律思考

22.09.2014  19:00
        先哲培根言:作为法官,应当抑强扶弱。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过从密切,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的嫌疑。现实中,部分司法人员庸、懒、横、慢,对涉诉群众及代理律师存在不同程度的“脸冷、话硬、事拖延”;一些无良律师为攫取经济利益往往充当诉讼掮客,狐假虎威地暗借、扭曲与办案法官的社会关系,不择手段地拉拢、腐蚀一些法官干警进行“审判权力寻租”,产生了一系列司法腐败个案,严重地损害了涉诉群众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公信力,造成社会各界谈及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都很敏感。

        党的十八大更加明确地将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构建这两种法律人业内业外的和谐关系,使法官、律师能够忠诚地坚持“三个至上”、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积极推动公正廉洁文明司法,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义。

        一、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应然状态

        现代律师制度作为西方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其设计、建立本身即是构建私权利制约公权力、防止司法恣意、遏制司法腐败的权力制衡机制。因此,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法律职业者(国外称之为“法律人”,指一群精通法律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按照美国法学家庞德的观点,法律职业者是“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关于这三种法律职业者间的业内关系,借用美国法学家卡尔.卢埃林的一句名言“法律领域里最核心的问题是法官的行为,尤其是他们作为法官的行为”便可以得到较好的解释。

        作为社会生活中的普通人,法官与律师可能因亲缘、地缘、人缘、学缘、事缘、随缘等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至亲至爱或亲密相近的社会关系。作为从事两种不同分工的平等法律职业者,法官和律师虽同受法学高等教育、同循法治中国理想与法律思维、同引领社会正义、同参加诉讼活动、同追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依法为诉讼当事人化解矛盾,但其职业性质决定二者的业务关系有本质区别,即法官只能是居中司法裁判的国家公职人员,律师只能是勤勉、诚信履行提供法律服务合同义务的自由职业者。这种“为公”、“为私”的根本职业分歧,决定了必须严肃规范法官、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关系,坚决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严厉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出现。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人民法官队伍的职业要求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对律师队伍的职业要求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其本质要求均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官与律师“和而不同”的职业信仰与追求。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于2004年3月19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了“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全文25个“不得”、13个“应当”措辞严厉地禁止法官与律师在诉讼中单方接触、权钱交易,依法在法官与律师间构筑起“防火墙”、“隔离带”,有利于及时净化司法环境,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然而,从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法官腐败窝案来看,这些明文禁令却“锁得住君子,锁不住小人”,仍有部分害群法官与讼棍律师心存侥幸、狼狈为奸,直到东窗案发,锒铛入狱。

        二、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失衡原因

        1、社会因素。

        我国是传统、典型的“熟人社会”、“人情大国”,正所谓“熟人好办事”、“礼多人不怪”,加之漫长的封建旧衙门时代官僚、特权思想余毒影响,以及当前社会盛行的一些不正之风,各行各业普遍存在的“霸王条款”、“潜规则”,使得公众已普遍形成在憎恨、声讨“关系网”的同时,又企盼、利用“走关系”、“寻捷径”的矛盾、功利心理。一些当事人愈发错误地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通常在聘请律师时会事先打听该律师与法院领导、办案法官是否熟识、是否“吃得开”,甚至极力怂恿代理律师充分利用“攒劲”关系为自己跑路、打点、说和、帮忙打赢官司,很少完全信服自己当庭讲理、举证就能胜诉。这种畸型维权思维在某种程度上无疑助推法官、律师相互关系失衡现状愈演愈烈。

        2、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演变因素。

        尽管我国古代不乏著名的“刀笔讼客”,但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真正建立于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司法部于1956年1月向国务院提出《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建议通过国家立法正式确立律师制度,并于1957年颁行《律师暂行条例》,确定律师为国家工作人员。当年,全国有19个省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共有专职律师2500人,兼职律师300多人。由于解放初期的阶级斗争尖锐,敌我矛盾突出,律师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业务几乎为空白,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领域,且以法院指定辩护为主。然而,在当年反右斗争中,律师因替“坏人”说话的职业特点而首遭冲击,90%的律师被打成右派,我国律师制度因此而夭折。“文革”十年动乱时期,律师制度更是随着公、检、法一起被“砸烂”,大批法律界人士遭到批斗、迫害,下乡住牛棚接受劳动改造,大量冤假错案频发,国家法律尊严和公民人格权利被肆意践踏,我国处于没有律师的特殊时期。“文革”结束后,国家百业待兴,党中央决定开始“拨乱反正”。  我国走上重建复兴法制之路。1979年国家恢复《律师暂行条例》的实施,律师的身份仍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业务基本是当事人主动上门聘请或法院指定代理、辩护,国家财政负担律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律师队伍的生存压力、业务竞争也较小。客观地讲,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法官与律师的身份相同,收入基本相当,正常业务交流也较多,很少出现这两种法律职业者或相互攀比、或相互贬损、或相互勾结利用制造司法腐败个案现象。直到1996年《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法律制度才逐步真正实现与国际司法接轨,而律师的身份也转变成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至此,除部分政府公职律师外,全国大多数律师没了“公家人”身份,丢了“铁饭碗”,得开始自谋出路。法律服务市场化的变革定位决定律师作为社会中的普通一员,其从事法律职业会过多地考虑经济利益以解决其生存之道。因此,律师会为了经济利益习惯于称兄道弟,穿梭灯红酒绿,热衷于追名逐利,广泛建立商业社交圈,主动为自己的专长、业绩、背景打“广告”,以此争取更多案源和社会名望。这与法官应当忠于事实与法律、淡泊名利、超然中立、公仆本色的职业操守与立身之本完全区别开来。

        3、我国法律服务市场鱼龙混杂、竞争激烈的现实因素。

        现实中,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从业主体多元化,除有入门条件高、执业严格管理的律师外,还有大量基层法律工作者、政法系统离退休、在职人员、甚至是文化水平较低、略通法律知识皮毛的无业人员都在无限制地从事公民代理法律服务。特别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可以从事民事诉讼代理,从制订法的层面扩大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从业范围,造成从业人员更多。这样庞大的“准律师”代理队伍对资深律师也许不值一提,但对初出茅庐、经济后盾力量薄弱的年轻律师来讲却有较大的竞争压力。由于律师的案源及业务发展实际上更多地依赖于自己的人际关系、社会名望,而非真才实学,迫使一部分资历较浅的律师为缓解生活压力,不惜从事“风险代理”,不惜向当事人过分渲染司法审判神秘,不惜地向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泼污水”,学会擅长在法院八面玲珑地“拉关系”、“套近乎”、“搞公关”,力争自己代理的案件“快立”、“快审”、“快调”、“快结”、“快执”,从而赢得当事人的信服、赞许,树立自己“面子值千金”、“官司包打包赢”的口碑与威望,推动自己的事业“滚雪球”式地兴旺发展。这种病态的职业发展模式在整个法律服务市场中是司空见惯、见怪不怪的,不仅粗暴地打破了法官与律师的共同信仰与正常关系,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司法公信力。

        4、司法队伍内部“中梗阻”因素。

        我国律师制度起步较晚,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意识淡漠,尤其是受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法官与律师难免“文人相轻”,在整体上缺乏沟通与互信。我国法官与律师均是从业“门槛”较高、管理严格的职业,但从分配制度来讲,法官比照国家公务员标准享受工资、社保、福利待遇,而律师的稳定收入却没有基本保障,得靠自己打拼维持生计,无形对比中显示了法官的职业优势。而一部分名望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收入“上不封顶”,衣着名牌,住则华宅,行则宝马代步,使得“铁饭碗”职业顿然见绌。法官队伍中亦存在一些“落后分子”,他们仍未转变阳光司法、依法文明办案、便民服务理念,工作拖延、精神懈怠、牢骚满腹,漠视涉诉来访群众的呼声与合法权益。工作中,对大律师客气热情,对小律师横硬骄矜,甚至利用法定审限、自由裁量权弹性幅度较大,故意为难、暗示代理律师请客、送礼,以案谋私。有的还与律师讲起了哥们义气,主动为“关系户”律师介绍案源,打听、过问、插手他人承办案件情况,从中捞取好处。这些情形在已查处的司法腐败窝案中尤为普遍。法官、律师因经济利益而形成亲近社会关系已成为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廉洁为民司法的阻力。而一些律师不愿与失德法官同流合污,便坚决依法争取律师权利和司法礼仪尊重,对法官的拖延、为难、违纪违法敢于碰硬、顶撞。这样又形成了“死磕律师”的特殊社会现象。一些大案、要案的当事人、被告人甚至以能请到“死磕律师”代理案件作为胜诉、保命的“定心丸”。然而,法律尊严、司法权威又岂能容法官、律师“交易”或“死磕”?因此,加强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力度,以维护司法公正廉洁已不容缓。

        三、构建法官、律师和谐关系的对策

        (一)倡导法官和律师以诚相待,加强职业交流沟通。

        管子曰:诚信,天下之结也。法官与律师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均应各司其职,相互尊重,相互监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树立职业形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参加诉讼活动,遵循司法礼仪,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实实在在做人做事,合力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不能因其工作职务、级别、经济条件、社会名望而彼此歧视,人为制造“潜规则”。为有效实现这两种职业队伍间的人才、经验资源共享、职业载体互融、业务素质互促提高,法院和各律师事务所应坚持“个人之间少来往,组织之间多来往”的原则,定期召开联席座谈会议,加强法官与律师间的学术理论交流、法律实务探讨、工作绩效互评、工作意见、建议交换、调研宣传资料互送、违法违纪人员查处情况互报,以增进双方理解、互信、良性互动。

        (二)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自信、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也是提升司法能力、遏制司法腐败的倒逼机制。面对当前全球网络时代,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司法需求不断增长,人民法院日益成为公众积极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公民批评、建议权的重点工作部门,司法个案和司法事件受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人民法院依法、主动、及时、全面公开,掀起司法审判的神秘面纱,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了司法过程、细节的透明度,拉近了联系服务群众的距离,强化了法律的教育、评价、指引、预测、强制作用,根除了部分法官或律师故弄玄虚、权力寻租、制造腐败的病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能有效实现以公开促廉洁、促公信、促高效、促公正。2013年全国多地人民法院利用官方微博庭审直播薄熙来案、“房姐”案、李某某案等一系列国内热点、敏感案件,受到公众不同凡响的好评,被称赞为“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是传统司法公开制度的一次巨大革命”。要继续开展好法院开放日、送法下乡、审判“五进”、征询旁听公民对庭审的意见、建议、人民陪审团、一村(社区)一法官工作机制,通过法官干警们驻村工作、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普法宣传、参与基层管理、慰问帮扶困难群众等实际行动和群众广泛有序参与司法,拉近法官干警与群众间的心理距离,增进干群感情,实现司法职业化与大众化的有机结合;加大司法调研宣传力度,弘扬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旋律,努力营造人民群众理解、支持人民法院,尊重、信任人民法官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在推进阳光司法工作基础上,打造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平台公开,积极以诉讼服务信息公开扩大司法公开的影响力,丰富司法民主的形式和内容。

        (三)坚持走群众路线,狠抓司法作风建设,夯实司法能力,提升司法便民利民服务质效。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作风问题的核心是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要紧扣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强化正风肃纪。党员干部的作风如何,不仅关乎事业发展,而且影响党的形象。每一名法官干警都是展现人民法院公正廉洁为民的一面旗帜。因此,提高法官干警综合素养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石。要聚焦“四风”问题,自觉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及司法不公、虚假诉讼等突出问题;学习翟树全、姜霜菊、郭兴利等法官扎根基层、无私奉献、爱民公正司法的先进典型事迹,弘扬、笃行焦裕禄精神,自觉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努力做焦裕禄式的好党员、好干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坚持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坚决对司法腐败“零容忍”,及时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着重培养法官职业群体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法官自信、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自律性;大力开展司法能力提升培训,通过持续开展“两学一读”、“两评查”、业务竞赛、法官论坛、创先争优,提高法官干警把握社情民意、善做群众工作、规范驾驭庭审、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充分判决说理、借力化解矛盾等职业能力,要让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严格限制现任公职人员及本法院在职法官的近亲属、离退休法官干警在本院司法诉讼业务中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对屡教不改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清退、没收违法所得的司法建议,以规范、净化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参考文献】

        1、苟峥嵘.从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看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的建立.华律网.2006年12月7日。

        2、孔德明.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之构建.中国法院网.2013年5月15日。

        3、吕西锋.揭开律师行贿法官的面纱.华律网.2009年11月1日。

        4、耿景仪.推进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人民法院报.2012年5月23日第5版。

        5、姚铸、杜广涛.法官与律师关系的三个关键词.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20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