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法院三个集体被命名为2014年度“省级文明单位”

23.01.2015  18:16
        陕西法院网讯      1月21日,在陕西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宣传部长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上,我省宝鸡中院、宝鸡市金台区法院、永寿县法院被命名表彰为2014年“省级文明单位”。

        近年来,我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多措并举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努力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三个陕西”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推动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继续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此项荣誉是对获奖法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肯定,更是对全省法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鞭策和鼓励。今后我省法院将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公正执法为主线,以热情服务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继续深入扎实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开创陕西法院各项事业新局面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