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法院以“三项机制”提升案件调解率

23.09.2016  11:07
        陕西法院网讯    近年来,为了妥善化解民商事案件矛盾纠纷,促进案结事了人和,王益区法院王家河法庭根据基层法庭实际,积极探索调解新模式,推行了“诉前调解、庭审调解及促进履行”三项机制模式,将调解贯穿于整个案件环节的始终,大大提升了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2015年王家河法庭案件调解率达70%,2016年上半年结案67件,结案率77%,调撤48件,调撤率71%,自动履行14件。

        庭前调解。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大法宝,通过调解,使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了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庭前调解,可以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提高案件庭前调解结案率,在案件进入法庭后,确定专人负责庭审前的调解,通过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时及时了解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对无争议、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则迅速进入审判阶段,及时安排开庭,有效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避免久调不决现象。

        庭审调解。对于开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全面调查核实了基本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后,在庭审的法庭调解环节中,抓住双方矛盾要害,通过讲法释理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在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基础上,更多的依据法律法规,使调解更具说服力,从而做好双方调解工作,发挥法庭调解的程序优势。

          促进履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注重案件的审理,王家河法庭的法官们还总结出多种方式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有的当事人和解后撤诉、有的离婚案经调解后和好,不论是调解还是撤诉,法官们以充分发挥调解功效促进履行为宗旨,针对具有履行能力的案件,要求当事人在调解后尽量履行完毕,结案后,当事人未能依照调解书约定及时履行的,承办法官及时通过电话、短信、走访等方式联系当事人,通知当事人按时履行调解协议,为其分析利弊得失,督促其尽快履行,防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尽可能的节约司法资源。自去年以来,王家河法庭调撤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不断攀升,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做到兼顾公正与效率,提高成功率,增加当事人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