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在法院建立检察监督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24.11.2014  11:45

为了更好地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特别是修改后民诉法赋予的新职能,积极拓展案源,高陵县人民检察院经过探索研究,多次与县法院领导、相关庭室协调,近日,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在该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增加申请检察监督内容,由人民法院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权利的制度。

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简要介绍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的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及执行活动监督等,以及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主要条件,从而完善了原来告知书中仅有当事人在法院审判、执行环节的诉讼权利义务内容,主要在法院起诉或执行立案阶段向当事人送达。

该项措施的实施,进一步畅通了民生诉求渠道,更有利于民行检察部门发现监督线索,同时加强了对法院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制约,形成法检两院互相配合的良性工作模式。

(作者: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李小涛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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