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报】富县法院深入林区巡回审判盗伐林木案件

21.11.2014  12:27
  为了震慑盗伐林木犯罪,教育群众遵守森林法律法规,  11月19日,陕西省富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深入延安市桥北林业局张家湾林场,巡回审理并征询林区工作人员和当地群众意见建议,当庭宣判了2件盗伐林木犯罪案件。被告人薛风中因犯盗伐林木罪,领刑1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1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邓春军因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3千元。该院对2件盗伐林木案件进行了微博庭审直播。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风中,又名薛忠林,男,系富县张家湾镇放牛沟行政村村民;被告人邓春军,男,系富县直罗镇屈家沟行政村村民。被告人薛风中为了防止自己在本镇新窑子沟弃耕的地里栽植的油松被损坏,便于2014年2月底至3月初,在自己栽植油松地边的山上(为国有林地)用油锯和砍刀砍伐了116棵杂木(有黑桦树、白桦树、茶条槭、榆树),并制成木桩276根,全部用于制作油松地边围栏。经鉴定,盗伐林木原木材积为2.6752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为8.917立方米。今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邓春军在“”201井场附近的山坡上(属国有林地)用自己的锯子和斧子,盗伐国有林木  13株,制成长木材42根,准备当柴禾,次日,邓春军在运送盗伐的木材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林木立木材积为2.073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风中、邓春军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均成立。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当庭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悔过自新,并当庭缴纳了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