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八个不得”让检察交往不得“任性”

07.04.2015  16:05

近日,泾阳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近年来新出现的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干警“任性”行为,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检察人员社会交往行为的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社会交往行为,把好检察人员的生活圈、社交圈,树立检察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

规定》详细列举了检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八个不得”情形,包括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参加经商办企业以及其它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活动;不得为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推荐介绍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不得向案件当事人、律师或其他人员泄露案情;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未公开的案件;不得在微信、微博、QQ群等发表有损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有损检察机关公信力的言论、图片及影像等内容

规定》由该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检察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同时将干警遵守规定的情况纳入个人廉政档案和司法档案,作为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和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作者: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蒙伟    编辑:肖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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