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报】商洛中院对两名严重刑事犯执行死刑

16.11.2015  11:10
        11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对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犯陈军,故意杀人犯郭少启注射执行死刑。

  罪犯陈军,商南县人。2001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服刑期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刑满释放。2013年4月3日至6日,陈军先后窜至商南县十里坪镇黑沟村石板沟组、老庄组和山阳县西照川镇珍珠村老阴坡组,对4户6名留守老人实施抢劫杀人,并对一名被害人实施强奸,共抢得现金3800余元。罪犯陈军以农村留守老人为作案对象,在数日内连续实施抢劫、强奸、杀人犯罪,致六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商洛中院对罪犯陈军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郭少启与被害人刘某某均系商州区沙河子镇郭家村村民,两家隔路而居。刘某某将土垫于其家门前的路面上,郭少启不同意刘某某垫高路面,二人为此产生矛盾。2013年12月3日17时许,两家经村干部调解处理后再次发生争吵,相互辱骂,郭少启持斧头朝刘某某头、颈部砍击数下,致刘某某因创伤性休克死亡。刘某某之女杨某进行制止,郭少启持斧头朝杨某头部砍击数下,致杨某死亡。作案后,郭少启向公安机关投案。罪犯郭少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商洛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少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陈军、郭少启,未提出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核准罪犯陈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核准罪犯郭少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