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以个案分析贪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

17.04.2015  18:40

编者按:贪污案件一直是职务犯罪中的高发案件。加强对贪污案件研究,通过具体个案分析案件特点,透视发案原因,并提出相应预防对策愈显重要。本文作者通过一起贪污个案来剖析贪污犯罪的深层次发案原因。

今年年初,洛川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孙某涉嫌贪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一案,孙某在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扣发补助资金,违规要求农户退回补助资金,犯罪数额高达83300元。通过对该案犯罪构成、主客观方面成因的探究,对贪污罪的深层次发案原因分析如下:

1、法律修养不高,法治观念淡薄

意识影响人的行为,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人的主观方面。在物质不断发展的今天,许多人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人生观、价值观成为实施犯罪的催化剂,严重腐蚀和冲击着一些意志薄弱的人,这是诱发犯罪的主观原因。他们的犯罪动机已不再是生活必需型,而是挥霍享受型。此类犯罪嫌疑人通常抱有侥幸心理“现金发放,查处难度大”,农民签字领钱,很难发现。

2、 惩治力度不够,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力度不强,监管、制约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洛川县整体查办贪污的案件数量少,不能有效的对犯罪分子产生威慑,加之纪检监察机关近几年没有移送或者仅以党纪政纪处理贪污的犯罪行为,使相关人员产生了侥幸避免的心理。现行《刑法》对贪污犯罪的量刑相对较轻,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对“贪污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修订后刑法取消了这条规定,贪污不论退与否,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立法对拒不退赃的犯罪嫌疑人威慑力减小,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了更大的侥幸心理,犯罪成本较低,致使一些人挺而走险,权衡得失,以身试法。

3、相关单位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给犯罪分子留下可趁之机

通过查办这起案件来看,贪污案件的发生,与案发单位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日常管理混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有章不循,责任制度不落实,部门内部检查不到位有很大关系。特别是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建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便利,致使贪污等职务犯罪屡禁不止。

(作者: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赵鹏程 高婷婷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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