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

22.04.2015  08:45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政策,让商洛市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4月13日,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县区民政局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保障标准。具体调整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375元/月·人,月人均补差不低于275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2250元/年·人,月人均补差不低于140元,原农村低保月人均分档救助标准调整为A档185元,B档150元,C档6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集中供养对象6000元/年·人(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分散供养对象5500元/年·人(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

  此次提标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将惠及全市18.14万城乡低保对象和1.86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各县区民政局将从二季度起按照新的标准进行保障,并对去年10月至今的低保金提标差额进行补发。(贺秦菊)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