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01.09.2015  16:19

      立案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法定程序。从立案的对象上看可以将立案分为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但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职务犯罪呈现的更加隐蔽、复杂、智能化的特点,以及遏制职务犯罪高发态势等的需要来看,检察机关必须转变侦查理念,逐步从以“以人立案”为主的传统立案方式,向广泛运用以事立案的立案方式转变,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使国家工作人员都能廉政、勤政。下面笔者就“以事立案”谈几点认识。

一、“以事立案”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一种方式。 以事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对于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不确定的案件,依法作出的立案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该法第八十六条也作了类似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以人立案,也可以以事立案。

二、“以事立案”方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和私分罚没财务犯罪案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经过初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事立案”:

(一)必须通过侦查措施取证的;(二)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或者灭失;(三)犯罪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进一步扩大的。由此可以看出以事立案的两个条件。即:法律要件和侦查必需:

1、法律要件:①要有犯罪事实发生。这里所讲的犯罪事实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侵吞公共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等行为;二是指行为和危害后果是否有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危害后果已确定并达到立案标准所规定的危害结果的标准。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③犯罪嫌疑人暂不明确。

2、侦查必需:①案件证据运用初查阶段的侦查措施手段,获取不合法,必须运用立案后的侦查措施、手段才能获取;②如不迅速立案,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或者灭失;③如不迅速立案,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进一步扩大。

三、充分依法运用“以事立案”的方式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事立案”充分应用到职务犯罪侦查中有其必要性。一是以事立案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立案方式,运用以事立案能够使查案工作及时进入侦查程序,有利于侦查人员依法及时使用侦查手段收集、固定证据,迅速查明案情,防止证据灭失和制止犯罪危害进一步扩大;二是以事立案对事不对人,有利于隐蔽侦查意图,克服办案阻力和工作被动。能够减少初查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大量重复性工作,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低司法成本;三是能够有效地防止办案人员在初查阶段为获取证据而使用侦查手段等违法办案,对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具有十分积极意义。

(作者: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冯忠民 党瑞虎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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