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微庭审”的作用及其规范

17.08.2015  14:19

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进一步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济南中院通过微博全程直播薄熙来庭审实况更是将“微庭审”推向了讨论的高潮,各地法院通过该形式公开部分案件庭审现场。透过现象进一步思考:为什么会出现“微庭审”、“微庭审”要不要提倡、“微庭审”在适用中如何进行规范?

一、“微庭审”是科技进步和司法公开需求下的必然产物

微博是在Web2.0  技术下的产物,微博的英文全称是micro-  blogging,是由博客衍生出来的一种变体。它的发布手段更为灵活。“微庭审”指的是以法院以微博形式来直播、评析庭审的全过程。近期随着法院系统微博发布厅的建设,各地法院都不同程度的进行了“微庭审”,据粗略统计,目前全国31个省份中,至少有17个省份出现“微庭审”案例,包括北京、上海、海南、广东、陕西等地。本人认为,“微庭审”的出现可以说是一个必然的结果,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首先,“微庭审”是司法机关在科技进步要求下传递信息的新形式。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近年来新的科技不断更新人们的信息传递手段和方式,从QQ到博客再到微博,呈现出成本越来越低、越来越便携、更新越来越及时的趋势,这不仅反映在普通人的社交中,也体现在政府的信息公开中,由贴纸质公告到网站发布到“微博问政”。司法机关自然不会例外,庭审公开也可以看成为一种信息传递,传统的旁听是一种“点对点”小范围的传递方式,成本高、受众小,而“微庭审”无论相比于旁听还是庭审录像,都是一种“点对面”的大范围传递方式,成本小、受众广,及时便捷,顺应了时代的发展需求,也满足了司法机关传递信息的需要。

其次,“微庭审”是应对民众司法知情和参与要求提高的结果。“微博问政之所以能够获得快速发展,一方面是因为人民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他们希望了解并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另一方面也是公权力在以积极、主动和开放的姿态

应对民众的要求。相较于公众参与的传统路径,它在以下方面实现了创新:第一,摆脱了组织化不足的弱点。第二,解决了在传统路径下公众参与门槛高的难题。第三,避免了过去政府信息公开不足、公众与政府之间信息资源不均衡。”  “微庭审”正是如此,随着人们法治观念、参政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于司法公开的要求日益提高,从审判结果到庭审过程都受到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人们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传统的一纸判决、只字片语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实际上这种知情与参与得不到充分满足的情况会带来人们对司法机关的误解与猜测,并引起了诸多社会问题(当然司法机关本身对此也十分苦恼)。而“微庭审”通过对案件庭审的细致的“直播”,以前所未有的开放姿态来面对社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

二、“微庭审”能够发挥有益作用,值得提倡和发扬

微庭审”的出现是现实要求下产生的必然结果,本人认为,“微庭审”总体来看是利大于弊,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值得我们提倡和发扬,其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微庭审”能够拉近法院与普通民众的距离,实现平等交流。“现实中法庭是庄严肃穆甚至有几分神秘的地方,微博作为一个平台,大大地消除了民众的怯畏心理,实现了平等交流。”  相比于现实中旁听,本人认为“微庭审”最大的特点、优点于其互动,不仅司法系统发布庭审实况,将信息传递出去,普通民众可以通过微博评论、转发,表达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与法院实现交流,而且几乎没有心理压力和恐惧感,能够传达真实的意思;而现实的旁听为了维持法庭秩序旁听人员没有发言的机会,从庭审到审完都几乎没有机会与司法人员直接交流,无法表达自己的想法,法院也没有渠道了解旁听人员的感想。“微庭审”很好的克服这一缺陷,实现了及时、便捷、平等的交流。

其二、“微庭审”能够起到较好的普法效果。“微庭审”直播整个庭审过程,现身说法,能够让民众能直观的理解什么是法律,能给人更强的震撼。此外,一个案件的核心在于庭审,直播庭审过程能够消除人们对于审判的怀疑和猜测,增强判决的说服力,有利于建立司法系统的权威。如2014年8月22日,济南中院通过新浪官方微博发布了150多条微博、近十六万字的图文,“直播”海内外高度关注的薄熙来案审理过程,数亿人得以“围观”庭审实况,政务微博首次成为大案要案审理中唯一消息来源,很好的消除了各方对案件的诸多猜测,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其三,“微庭审”能够起到司法监督的作用。“微庭审”面对的不仅是旁听的数十、数百的旁听人员,更是数以万计、亿计的民众,司法系统的一举一动都在“聚焦灯”下,任何的程序瑕疵、法律错误都可能随时被指出,司法机关自然会更加规范程序、依法办案,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有人指出“微庭审”,尤其是薄熙来案为代表,开启了司法公开的新阶段,本人认为,从另一方面来看,同样开启了司法监督的新阶段。“微庭审”不仅提高了司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机关能够以主动的姿态来配合司法监督。

最后,“微庭审”是协调舆论媒体需求与司法独立的有益的尝试。我国一度存在司法公开程度不够、对程序重视不足的情况,如“严打”期间“公检法联合办案”严重破坏了程序,而且信息极度不公开。而近年来又出现了另外一种矫枉过正的趋势,司法严重受到了舆论的影响,甚至出现了“万人围观、广场公开庭审”的案例。司法独立与舆论的关系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进行探讨,本人的主张是司法独立的实现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公正的判决应当能够体现民意的要求(可接受性)而不是顺应民意做出相应判决。本人不赞成类似“广场审判”这样的行为,这不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微庭审”虽然直播了庭审过程,但是仍然一定程度隔绝了法官,能够让法官不受到外界影响,独立自主办案,同时在司法公开上也达到了良好效果,这种方式可以协调司法独立与舆论媒体的需求,值得我们继续发扬、改进、探索。

三、规范“微庭审”的几点建议

微庭审”在实施中虽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涌现出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你播的我不想知道,我想知道的你不播”,法院在“微庭审”中具有“说了算”的地位,更多地从法制宣传、展示法官形象、提升司法权威角度确定播报内容,而在回应一些涉及民生民利、大众极为关心的重大问题上,却有应付、“作秀”之嫌。另外由于刚刚实施不久,许多程序、制度缺乏规范,本人针对“微庭审”存在的问题和需求,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能够进行“微庭审”的案件标准必须明确。要规范“微庭审”,就必须明确哪些案件能够进行“微庭审”、哪些案件不能进行“微庭审”,《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指出不得直播的范围包括:“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案件;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本人认为,“微庭审”本质上是公开审理,但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更深,应当参照有关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诉讼法明确规范不公开审理的,也不得“微庭审”,由于“微庭审”公开的程度更高、对当事人影响更大,能够“微庭审”的范围相对于公开审理的范围应当限制缩小,建议采取肯定性列举加一般规定加否定性列举的方式,其中尤其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考虑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其二,“微庭审”的启动方式应当规范。当前“微庭审”的启动几乎是法院“说了算”,以法院为主导,这种启动方式过于单一,本人建议,应当建立起“微庭审”的申请-审核程序,当事人有权提出案件进行“微庭审”的请求,由合议庭进行审核、批准或者驳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微庭审”的,应当准许。当事人可以要求复核一次。另外法院、检察院在法律规定案件范围内可以提出“微庭审”要求。“微庭审”启动方式的规范是和“微庭审”的案件范围的确定紧密相联系的,可以说是以之为基础的,不明确规范“微庭审”案件范围,其规范有序的启动程序就难以建立实施。

其三,“微庭审”直播内容需要进一步规范。总的来说,“微庭审”直播的内容应当具有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要求直播内容应该涵盖庭审的全部过程,不得人为割裂播出庭审过程,且不得随意中断;客观性要求播出人员应当保持客观态度,陈述性的记录庭审过程,不得使用暗示性语音误导公众,不得对案件做出评论;真实性要求直播内容应当与庭审过程一致,内容真实,不得借助“微庭审”弄虚作假,传播虚假信息,人民法院应当对“微庭审”中记录的内容负责,但就“微庭审”记录的法律定位与效力有待进一步研究。

其四,建立起一整套的“微庭审”诉讼程序。在“微庭审”启动之后,具体如何进行操作,相关人员的行为如何进行规范都有必要关注。“对于微博庭审直播的案件,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并在开庭之日前七日内通知公众,以便让公众知晓。另外对于参与庭审的法官、人民评审员以及书记员不得在审判之前查阅与案件相关信息尤其是网络评论,也不得在判决做出之前接受采访或者任何谈话,发表观点等活动,以保证其中立、独立、冷静思考,凭借自己的认知和良知对案件进行公正判决。” 

最后,建立起专业的“微庭审”团队,做好技术支持。在“微庭审”已经规范运作之后,就需要做好维护工作,其中两方面最为关键,一是专业人才,二是技术、设备。就专业人才来说,“微庭审”要建立起专业的团队来负责,上文已经谈到,涉案的法官、书记员应当与之相对隔离,不能由他们来进行“微庭审”。在“微庭审”团队中,直播人员既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客观、准确的记录庭审过程,又要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水平,能熟练的操作相关设备,另外还要有专门的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设备的使用、维护,负责配合直播人员等工作。关于技术设备,进行“微庭审”的法院应当为团队配备专门的设备,并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在直播过程中出现任何意外状况。

微庭审”的出现是一个必然结果,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微庭审”所反映出的人们日益提高的知情、参与的热情和司法系统前所未有的开放姿态,让我们有信心:司法公开的力度会越来越大,中国的司法改革正在有序、有效的进行。但是当前我们更应当关注的是如何规范“微庭审”、使其能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如果法院在“微庭审”中的主导地位得不到改变、权力得不到制约的话,“微庭审”就很可能“变质”、甚至成为“作秀”的工具,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作者: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程国霜    责任主编:肖自春)

白河:通过“省AAA级档案室”认证
近日,安康市档案局局长魏顺奇等一行8人,检察
紫阳:“三个强化”夯实工作责任
近日,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议,检察
老龄事业发展难题待解:用法治思维成共识
    2016年元旦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