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指导性案例”

22.09.2014  19:10
          摘要:指导性判例不但对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具有现实指导意义,而且对法官审理案件、学者进行学术研究、教师开展法律教学都非常具有指导作用。本文试图通过对最高法院迄今为止发布的四批16个指导性案例从编写的内容、格式及思路进行归纳总结,希望一方面能给基层法院今后为上级法院提指导性案例素材以借鉴,另一方面给基层法院在实践审判中运用指导性案例以思路。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撰写、应用

        实践中,各级法院的法官撰写的法律文书可以说是凝结了法官多年的智慧和经验,一份判决书犹如一篇学术论文在写作。长期以来,各级法院也都很重视通过分析研究案例总结审判经验,制定相关规范,指导审判工作;然而,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过往案件比之于今之案件效力问题的规定,且每个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于是生效判决就难以再次从卷帙浩繁的档案中被选取利用。现如今,指导性案例的出现正是对生效案件的再利用,是对司法资源的节约,也是对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一、什么是“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术语,是贯彻落实案例指导制度要求,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它与西方的“判例”有本质上的区别,西方的“判例”具有法源的地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可以直接适用。在现阶段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分为三种,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从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布了我国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开始,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共发布了四批16个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2012年4月14日发布的第二批4个指导性案例、2012年9月18日发布的第三批4个指导性案例、2013年1月31日发布的第四批4个指导性案例。

        二、关于最高院发布四批16个指导性案例实证分析

        (一)数据上分析

        民事指导性案例8个,占总指导性案例50%,其中合同纠纷类案例5个,占总指导性案例比例约30%;公司纠纷类案例2个,占总指导性案例比例约6%;海事纠纷类案例1个,占总指导性案例比例约6%。

刑事指导性案例6个,占总指导性案例37.5%,其中贪污贿赂类2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3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个。

        行政指导性案例2个,占总指导性案例12.5%,均为行政处罚纠纷类。

        (二)结构上分析

        16个指导性案例主要由案例号、案例名称、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八部分组成。

        案例号遵从阿拉伯数字排序;案例名称主要由诉讼一方与另一方相关案由组成;关键词主要由案例性质加案例关键内容组成;裁判要点是对该案例普世价值的精华总结;相关法条即一般判决书据以判决适用的法条;基本案情相于该案例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裁判结果即该案一审、二审、终审的结果;裁判理由即对该案裁判法官的说理。

        党的基本路线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指导性案例也需要“从基层中来,到基层中去”,基层法院需要将自己经验在全国范围内交流,也需要汲取全国不同地区法院的先进经验;指导性案例便为基层法院提供了这样一个契机。

        三、基层法院如何提供好指导性案例素材

        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例素材是重要的司法资源,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编撰指导性案例的有力支持。所以,实行案例指导制度,需要基层人民法院总结的案例裁判经验,需要注意发现、培育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素材。

        笔者建议基层法院提供案例素材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要注意保证提供案例素材适用法律的正确性、确保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良好性;

        二是注意提供案例要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由于全国70%以上案件都是化解在基层,因此指导性案例应特别注意对基层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指导作用;

        三是注意提供的案例要有现实指导意义,对常见多发案件、新类型案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为将来立法或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创造条件。

        四、基层法院如何运用好指导性案例

        应用好指导性案例需要回答三个问题:法官如何确定与待判案件具有类似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中的什么部分具有指导性?法官如何运用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性部分?

        笔者建议基层法院运用指导性案例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要切实把握类似案件标准。审理案件主要是为了解决纠纷,纠纷的来源就是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类似案件不仅仅是指审理查明的案情类似,更重要的是指争议焦点类似。如果案情类似,但当事人诉讼争议的焦点不类似,则不应参照指导性案例。

        二要准确把握指导性案例中各部分的指导信息,尤其以“裁判要点”、“裁判理由”为重点。不同案件之间具体情况可以不同,但应用相同法条处理类似争议焦点却可能相同,“裁判要点”是对争议焦点解决的精华总结,“裁判理由”是对争议焦点的法律说理。

        三是指参照指导性案例只是“参照”,而非“依据”。参照不同于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必须作为根据、依照,只是类似案件的裁判符合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可以引用为说理的依据,也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具体引用。具体案件中指导性案例可在本院认为中引用其案号,引用其裁判要点,引用其裁判理由。当然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要求法院参照某个指导性案例,法官则一般需要在裁判过程中或者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中作出回应并说明理由。

        指导性案例对法官群体来说,是一个不断积累经验、提高能力的过程;对当代中国法律共同体来说,则是一个不断积累经验、增加共识的过程。未来,指导性案例必然随着时间的流逝大量积累,笔者期待着每一个指导性案例都能为国家的进步、人民的幸福添砖加瓦,每一个指导性案例都能成为历史的丰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