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渎职案件中证人证言的提取

30.10.2015  02:58

渎职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这类案件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渎职案件的特殊性,增加了查证工作的难度,因而,提取证人证言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法律规定凡了解案情的人即证人,《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即通过向知情人询问案件情况,取得可以作为证据的言词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即为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目前人际关系更为复杂,有些证人放弃作证义务,不愿作证或有意无意地作伪证给司法机关查处渎职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给案件侦破增加了不少障碍,同时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多数案件的作案时间长,发案晚,没明显的作案现场,或由于时过境迁,案件的知情人记忆淡化, 时间、地点等细节不清,前后不一,给取证定案增加了难度。

2、有些案件的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较隐蔽、狡猾,有的还披上“合情、合法、合理”的外衣,且渎职案件的嫌疑人多为有权、有势、有地位、社交广、神通广大的人,知情人顾虑重重,怕讲了实情断了财路,丢了“饭碗”,怕打击报复等等,从而不愿作证,或有意含糊其词,借故推拖,给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3、有些证人与案件密切相关,心理状态比较复杂,更是不愿作证。如案件的知情人为了个人私利及本人处境和地位,怕受到牵连,而不愿讲真情实话;有些受害人和知情人迫于人情、金钱、权势等各方面的压力,发案后多数不愿作证,有的还故意隐瞒实情,给嫌疑人开脱罪责,给调查取证设置了重重障碍。

针对证人不愿作证或有意无意作伪证,扰乱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取证人证言,打击犯罪,就必须在证据上下功夫。因而,询问证人,提取证人证言就显得十分重要。

  1、确定询问证人的顺序和时机。每起案件都应从已掌的材料入手,凡涉及与案件有关的证人,都应分清哪些是本案的直接或间接证人,哪些证人与嫌疑人有利害关系,哪些是参与作案的知情人等等,做到心里有数,同时对涉及的证人个性及特点也要尽可能了解和掌握,以便在取证时能更好地得到证人的配合,提取所需要的证言。

  2、拟定询问提纲。询问提纲是提取证据必不可少的步骤,尤其是对一些居住在外地的证人,拟定好询问提纲,使询问工作具有针对性,避免盲目性,减少重复取证的次数,又能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办案经费。

  3、严格依法取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提取证据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并且询问证人时应个别进行,必要时要有女检察人员参加;同时规定,询问聋哑人时,应有懂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询问少数民族或不易听懂的地方方言的证人,应有懂该民族语言或方言的人作翻译等等。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情形,侦查人员除了讲究方式方法外,更应该注重依法取证,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

4、强化作证义务,依法取证。在提取证人证言时,应当核对证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其有作证的义务,有意作伪证或隐瞒事实真象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把握证人的心理状态,细致做好其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消除其不愿作证的顾虑。对那些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仍不愿作证的知情人,可采取多方面、多渠道的说服教育工作,为证人陈述有关案情创造条件,使其如实大胆地提供证言。

证人愿作证时,应让其就知道的案情作连续、系统、详细的叙述,叙述完毕后再对其提问,针对其叙述的有关事实,应问明来源、根据,对有矛盾或疑点的或不清楚的,应重点提问,尽可能问清楚。提问时应简单明了,且忌提示,暗示或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提取证人证言,严禁强迫证人作证。

作好笔录是提取证人证言的关键,笔录的好坏,质量高低,是否实事求是的记录,也是证人证言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关键之一。因而,笔录应如实反映提取证人证言的实际情况,且经证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盖章,必要时检察人员也可要求证人亲笔书写证言。

总之,针对证人作证难的问题,只要我们严格依法取证,耐心细致地作好证人的思想工作,强化证人的作证意识,创造证人实事求是作证的氛围,证人作证难,提取证言难的问题将不再是难事。

(作者: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贾晓龙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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