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完成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修订

10.10.2015  07:53
 

    为了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近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完成了《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并印发各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单位开始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省局2013年元月印发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在《办法》的修订过程中,各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单位也积极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

    本次修订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与新修订的《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相衔接。2015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新增了“质量监管”章节,对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办法》修订稿针对条例的新要求在内容上做了必要的补充。二是与新修订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相衔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测绘资质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有部分变化,质检机构质检判定批不合格成为资质处罚的唯一质量条件,并取消了资质年审,改为年度报告,增加了信用管理系统等。《办法》修订稿针对这些变化做了相应的的调整。三是对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规范。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5年6月印发的《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中要求“监督检查中的成果检验工作必须由测绘质检机构执行”。目前我省仅有一家测绘质检站,若对全省各级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督检验均由质检站进行,人员和经费均难以支持,质检站设立分支机构也难以操作。根据我省各地市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数量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对各测绘资质单位成果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3年不少于一次检查”。同时,《办法》修订稿依据《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提出了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注册测绘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以进一步规范各地市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四是对现行办法施行两年来不完善处进行修正。现行办法提出了建立质检专家库,参与监督检查,但未明确参加的方式和环节。《办法》修订稿要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专家库成员,对所有被检项目检验报告(结论)、书面异议报告等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形成年度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确保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行办法在监督检查流程上采用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常用的流程,不便于实际操作,《办法》修订稿在整体上对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程序进行了补充、调整和修正,以使实际监督检查工作更加高效、便捷。

    另外,《办法》修订稿要求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结论应在受检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予以公示,并记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过程中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作为测绘资质单位资质升级和申请测绘监理资质的质量状况证明材料。

    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已进入快速轨道,对成果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不断提高成果准确可靠程度,测绘地理信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才能得到有效发挥,才能更加健康稳定发展。下一步,省局将密切关注新办法的实施情况,积累经验,不断完善,持续提升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管工作水平。(郭炜信)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