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运用测谎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优势

25.09.2015  15:58

      与普通刑事案件的由事到人不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往往是根据举报线索展开调查,由人到事,没有特定的犯罪情节、犯罪现场、犯罪痕迹等,只能靠侦查人员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嘴巴说半天,很难给犯罪嫌疑人足够的震慑力,突破他们的心理防线。由于犯罪方法和手段日益多样化、智能化,犯罪活动又只在特定人员之间进行,封闭性、隐蔽性强,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往往抱着较强的侥幸心理,顽固抵赖,"三个不开口,神仙难下手"。而检察部门侦查资源的禁区、雷区又太多,造成侦查难、取证难,实物证据少,言词证据多,不供、翻供现象较为普遍。如果存在一种工具,可以在侦查初期准确判断侦查方向,甚至与哪些人在什么事项上存在多少问题都能较为可靠地判断,那么对我们的侦查工作会是怎样一种影响?测谎技术使得这种想象成为现实。

      被调查人可以对案件事实沉默不语,或是张冠李戴,乱说一气;但他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生理反应,特别是植物神经的本能反应。通过现代化的仪器,将这种生理反应通过科学的算法,转化为他对涉案事实的反应,这个过程对大多数的被调查人来说,都是一种巨大在震慑。在审讯中运用测谎技术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打破僵局,逾越审讯障碍。在审讯中,提问的方法和内容有诸多限制,如不能指供,对犯罪活动无关的问题,被讯问人有权拒绝问答等。另外,随着我国法律对沉默理念的引进和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使得讯问的难度越来越大。测谎技术的引进能使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对案件是否知情的了解成为可能,如对犯罪事实中的一个主要问题,犯罪时间、地点、工具、手段和方法等,虽不能指明直接问供,但在测试中只要把它夹在一组多个陪衬问题中即可使用,既不暴露我们的意图和现场证据,不使犯罪嫌疑人掌握我们的底细,又可以发现嫌疑;按照一般的讯问要求,提问是循序渐进的,如提问犯罪的实施过程,以犯罪嫌疑人己供犯罪为前提条件,但犯罪嫌疑人常在一开始就以"我不知道"、"我没拿钱"、"我没送钱"为托词设置障碍,堵住讯问人员的口,使得对案件发生的过程、情节无从问起。如受贿案件中的受贿次数、数额、地点、包装物及去向等,如果嫌疑人不供述,用传统讯问方法是无法提问的,使用测谎仪却可以有效探测。

      二是去伪存真,指明审讯方向。测谎不仅可以高度概括地设置问题,还可以有针对性,如办理某件事情上有无得到好处、多少好处,以找到突破口,以点打面,深挖犯罪。"测谎"既可以筛选证据,检测口供的真实性,在证供矛盾、证词不稳定的情况下对言词证据进行真伪检测,排除虚假信息,如有无受贿、有无向某人行贿等,为办案人员对现有证据的采信提供客观科学的判断依据,以确定有无犯罪,增强办案人员的自信心,不至办错案、冤案。还可以搜寻犯罪线索,通过对被测人进行"搜寻紧张峰"测试,对行贿人、行贿地点和行贿金额进行测试,运用测谎技术搜索、定位侦查方向。

      三是快速突破,提高办案效率。当前,测谎对办案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体现在测谎本身这一行为对当事人的巨大心理震慑。测试人员从规范的测前谈话开始,就在一步一步为被测人营造一个两难的境地。实事求是地讲问题,意味着甘心认罪,要接受司法处理;如果要继续拒不交待,则很可能不能通过测试,说不定争取不取从宽的政策。社会关系复杂的受审者了解到具体的自侦案件侦查模式并非难事,有人甚至未雨绸缪,研究怎样来有效对抗侦讯,抗审能力较强。但大部分人对测谎仪的了解限于道听途说,有层神秘感,尤其在经过激励测试后,它所产生的权威性,能为审讯施压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加快审讯突破助力。

(作者: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蒙伟 编辑:刘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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