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强化监督职能规范司法行为

20.03.2015  14:48

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积极行动,通过召开党组会、动员部署会、研讨分析会等形式,从八个方面着手,强化监督职能,依法规范司法行为,确保专项活动各项部署要求落在实处。

依法规范执法办案主体。市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抽调各县(市、区)院人员办理时,必须具有法律职务再开展办案工作。市、县两级院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业务部门,不允许和指派没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独立承办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司法警察可以协助办案,但不能独立承办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两人办案制度。

重点规范收集使用证据。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纪委名义调取的证据,需要予以专门说明。对于言词证据,纪委收集的必须依法转换;行政机关收集的,除因法定情况无法重新收集,且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以外的,也必须依法转换。

严格规范法律文书制作。依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的文书模板拟制文书,不得擅自修改格式、内容。侦查过程中的初查、立案、讯问起止时间、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等重大时间节点必须在法律文书中准确体现,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也要真实体现,确保线上线下正确统一。各个环节的法律文书表述均应准确无误,不能出现时间与字数不对应等常识性错误。检察机关出具提押证,纪委出面谈话的,提押证要备书和说明,不允许在卷宗里只出现提押文书而没有讯问笔录的情况存在。提押证必须入卷,如果原件在看守所,检察卷内必须有说明。

正确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严格遵守系统设定的办案程序、期限规定要求,严格规范操作,确保所有文书都在系统内生成,所有审批都在系统内实现,杜绝他人代为签批案件的情况。市院相关业务部门加强了本条线系统应用的监督、指导和培训,及时掌握和发现使用系统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重复、漏项、规避程序、文书错误等问题。

认真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坚决杜绝选择性地录音录像,或者先审后录、不供不录;录音录像和纸质讯(询)问笔录必须相互吻合对应;录音录像过程中,严禁使用与被讯(询)问人原意不符的总结性、概括性语言;在讯(询)问过程中,不能有接打电话等不适当的言行举动存在;录音录像与讯(询)问笔录保存时,做到分类对应保管,务必保证公诉审查、法庭审理时能够顺畅播放。

全面规范检察建议。慎重提出检察建议,不仅找准问题、有的放矢,而且切实可行、注重效果,力戒泛泛而谈、内容空洞、追求数量、小题大做。严格审批制度,提出检察建议必须经过检察长或者分管检察长审批,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运行;民行部门的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控申部门对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后发出的检察建议,全部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检察长签批,同时注重跟踪问效,确保检察建议发挥应有的作用。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不得以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事由拒绝或者变相限制律师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终结前至少应当安排一次律师会见。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按照检务公开相关规定,完善律师服务平台,提供专门的律师阅卷场所,配备必要的速拍、复印、刻录等设备,合理确定相关收费标准。主动听取、高度重视律师意见,听取意见情况要制作笔录,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必须认真审查并附卷。

切实加强涉案款物管理。按照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与保管涉案款物相分离的原则,办案部门负责对涉案款物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并对依照规定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门或者不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款物进行管理;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办案部门和其他办案机关移送的涉案物品进行保管,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计财部门负责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扣押款项进行管理;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监督。

(作者: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陈少寅 韦亚利 编辑: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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