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河流域禁止无证或违规排污

30.05.2018  09:16
   西安日报

来自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报道

本报讯(记者 拓玲)29日,省人大法制委关于提请审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 (草案)》的议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修正案草案对《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同时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

修正案草案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作出修改,规定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评价结论应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正案草案对《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作出修改,规定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釆集、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修正案草案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出修改,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水工程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正案草案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作出修改,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破坏、侵占、损毁和擅自动用、移动水文测报设施,在水文测报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和影响水文测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釆取补救措施,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修正案草案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规定禁止垦种堤防或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违反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修正案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符合批准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排污许可证应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内容。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