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工商税

23.09.2014  19:57

中国的商品交易活动,最早开始于 神农氏时期 。根据《周易》的记载,当时“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在这之后,黄帝、尧、舜等都组织商人“服牛乘马,引重致远,以利天下”。

中国对于工商业的征税的时间应该较晚一些。因为当时在夏、商、和西周时期,他们的经济体制是“工商食官”。官府的所需,多是官营手工作坊生产解决,或者是由官商到外地去贩运回来供应,这些都不需要征税。当时百姓的需求也是非常有限的,大多是自产自用,个别的生产、生活用具,可能也是官营手工业的产品,也不需要纳税。到了 西周的后期 ,由于经济的发展,出于安全、管理和财政的多种需要,在设关(门)、市的地方,开始对出入关门的货物或者在市场营销的商品征税。

在西周后期的工商税中有关税、市税和山泽之赋(山泽税)。根据《周礼》的记述,西周设“司关”和“司门”两个职务,各司其职。司关的职责一个是对进入关门的外来客商,先检查其官方文书,将文书上所载的货物名称、数量通知国门,由国门通知司市,使他们知道进入市场的货物;由本地运出的货物,则要根据司市所开列文书所载货物名称、种类、数量,核对无误后放行。司关的第二个职责是检察货物的合法性,对违禁品予以罚没,对一般物品按规定收税,住宿本官邸的收取房租;对不经关门、抄近道、小路,妄图逃避检察和纳税的,不仅没收其货物,还要对其罚款;如发生特大灾害,则关门不征税,但仍需要检察有没有犯禁的事情。司门的职责是检察出入国门的货物,并要按规定征税。

市税包括在市场开征的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等几种税。西周的山泽之赋,主要是对农民从事副业所得产品的征收,其税率也没有统一的规定,载于史籍的,场圃收入为5%,漆林之税为25%。

春秋战国时期 ,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促使了手工业的蓬勃发展,冶铁业、冶铜业、制陶业、漆器业,以及玉石、纺织、皮革等业,不仅生产增长,而且技艺很高;各种有用资源的开发,私营手工业的大量涌现,特别是有利于商货流通的车船的制造和水、陆交通的修通,更使战国时期的社会经济展现出崭新的面貌。但是,这一时期是否对手工制造业征税,史籍上面记载得很少,那时候,国家对工商税主要是通过关、市环节进行征收。主要征收的税种包括:山泽税和关市税以及对盐铁的专卖。

山泽税主要包括对山泽出产物,如鱼盐、蜃、蛤等水产物以及金、银、锡、石,还包括一些如竹、木、龟、珠、皮、角、羽毛和矿产品的征收。

关市税包括关税和市税。

中国最早设关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安全,而不是征税。春秋时期,关税收入已经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地位。

在市场设官管理市场早在西周初年就开始了,而对市场贸易活动收税,则要相对晚一些。进入春秋战国之后,市税的征收就已经明显地复杂而苛重。当时的国君和思想家对此都有不同的表示,采取过不同的措施。荀子认为:“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民时,如是则国富矣。”孟子的主张是:“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礼记》中所说记载:(使)“四方来集,远乡皆至,则财不匮;上无乏用,百事乃遂。

与此也有相反的意见,当时的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对工商业施行重税。据《商君书》记载:“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然则商贾少。”《垦农令》中也提到:“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

介于轻税和重税之间,管子主张对关市要征税,但不主张征收重税:“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避免重复征税。

西汉 时期,由于国家对经济的发展持宽松政策,私营工商业、特别是经营盐铁业的富豪和大贾,财富积累非常快,他们中间,有的人左右官府,兼并农人,其行为已经对西汉政权的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例如,吴王刘濞拥有豫章郡的铜山,招致天下亡命之徒为他铸造钱币,还经验煮盐、贩盐生意,发了大财,便聚集几位刘姓王叛乱。基于这一原因,西汉王朝对工商税的征收都是以和商人分利这一出发点进行的。

西汉征收的工商税包括:缗钱税、车船税、贳(shi)贷税、牲畜税。

西汉的缗钱,已成为一个法定单位或者说习惯单位,是指用丝绳将铸钱贯串在一起,习惯上称一贯或者一缗。缗税钱就是对这种组成串的钱的征收。公元前119年汉武帝时期开始征收,其目的是为了安置流动人口。其征收方法是先由财产所有者根据自己的财货积存数量申报,官府经过查实后认为准确无误,按规定税率征税:对交易额或者出贷本钱,每两千钱一算(120钱),税率为6%;对手工业生产者和金属冶炼者,其用来买卖或储积待卖的物品,要折算成钱,每四千钱为一算,税率为3%。凡事隐瞒财产不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除没收其缗钱财物之外,还要罚犯税令者到边境服徭役一年。

西汉的车船税开征于公元前129年,其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地震和灾害给国家带来的伤害。凡是商贾驾驶的由一匹马驾驶的轻便车,每辆二算,其他有轻便车的,每车一算;五丈以上的船每辆一算。

贳贷税是对以钱出借或者以粮食出借所得利息的课税。对其本金的课税是6%(2000钱一算)。

牲畜税开征于汉武帝时期,其征税的目的在于用兵。对马的征税,税率应该是10%;对牛的征税史书上并未明确税率,但是,征税的事实是存在的。

东汉时期 的工商税包括对盐铁的专卖、关市税、山泽园池税和酒税。

东汉对盐铁的专卖承袭西汉的制度,从史书的记载看,直到东汉末年,盐铁专卖还并未完全解除,但东汉由于受到大盐铁商人的干扰,盐铁专卖时断时续,并不经常。关市税在东汉末年有所加重。曹丕夺去汉朝皇位后,以减轻关市税税率的办法来拉拢民心,规定,关市税的税率为10%,这个税率也比西汉的税负要重。东汉对酒实行征税,在灾害之年根据粮食的歉收禁酒。另外,东汉还征收牲畜(马)税,假(借)税等。

魏晋南北朝 时期的工商税包括关税、市税、估税和塘丁税。

关税也叫做关津之税,也就是商品流通税。曹魏的关津之税,一般为通过关津的货物价值的10%,但从实际执行上看从汉朝末年一直到魏初,税率都高于10%,到公元220年才恢复了10%的税率。当时,孙吴也征收关津之税,但税率不祥。

东晋时期关税的税率也是10%入官。东晋还在重要的水陆地方设卡征税,主要征收的有“桁税”,指浮桥税;“牛棣税”,即在水坝征税。到南朝之后,这两种税有加重的趋势,税率是苛重的。

市税就是行商贩运或者坐商在市内开设店铺从事交易活动的都必须交纳市税。西晋免征市税一年,东晋的市税有所加重。北魏、北齐时期,行商入市,每人课市税一钱,坐商按照店铺分为五等课征市税。北周时期的市税和其他杂税比北齐要轻,这也是北周日益强大,最后完成统一大业的因素之一。

这一时期的杂税非常多,比如北魏、孙吴的鱼税,南朝的酒租,另外还有杂税、杂调等。

估税就是交易买卖之税,后世称之为契税,其税率为4%。塘丁税是南齐会稽太守王敬则创立的一种苛税,将百姓自愿性质的民间修塘役,确保农田和湖泊安全的活动,改为强行征收,命令除租赋之外,浙东五郡,丁税一千。南齐政府还将这一苛税强行扩大到别的地区,致使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百姓卖儿卖女仍无法完纳。

隋朝 以后长期工商无税,因此, 唐代 的商业极其繁荣,扬州、杭州、成都、广州都是当时繁华的大都市。唐朝政府对工商税的征收大致有:商税、矿税、率贷和借商、舶脚、间架税、除陌钱和僦柜纳质钱等。

商业的发展,使旅店越来越多,旅店兼营货物的堆积、交易和住商旅等多种业务。贵族官僚也经营旅店,唐玄宗曾经下令,禁止九品以上的官员设置旅店、客舍和车坊,但因无法制止,只好让贵族的旅店和百姓一样缴税。那时候,从事储蓄和支付钱币的柜坊以及类似于今天汇票的巨钱也出现了。但是,唐代的商税还是在“两税法”之后复苏的,两税法实施一年之后,税率就由3%提升到10%,之后,所产的竹、木、茶、漆等都是一律10%的税率。唐代商税之外,还有多种地方性的商杂税,比如水路、陆路的通过税等。

唐代的矿税因为受到隋朝工商无税的影响,征收的很少,零星的矿税记载都是属于地方税性质,并且征收的数量都不多,在唐代的工商税中不占重要地位。当时,全国有金银铜铁锡矿共计186个,税银的比较多。

唐朝政府对富商按照资产一定比例进行有条件的征收,这就是率贷,具有临时财产税性质。最初开征于公元756年,税率为20%,作为补偿,官府赐给他们一定的爵位,只是虚名而已;还规定如果富商以其财产的40%帮助军队的话,可以终生面役。后来,这种税又在交通要道征收,凡是持有1000钱的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因此使这一税收也具有了通过税的性质。

借商是因为国家长期用兵,入不敷出,下令对富商借钱,当时所得达到了80万缗,是有借无还的性质,和强制征收没有什么区别。

舶脚是唐政府向洋商征收的国境关税,因为在洋商船舶靠岸下碇时征收,因此也叫下碇税。

间架税是以房屋为课税对象的,开征于公元783年,上屋征税两千,中屋一千,下屋五百。

除陌钱是对市场交易所得及公私支付钱物所得征收的税,属于商品交易性质,公私买卖时课征,税率为2%,后又改为0.5%。

僦柜纳质钱”属于典当税的性质,商人为了保证财物安全和减少运费,常常将钱物存储在柜坊。对于代客人保管金银财物而收取一定费用的柜坊征收的税叫做僦柜纳质钱,其税率为25%,这种税因为征收的税率过高很快就衰落了。

宋朝 规定了商税税则,规定对行商坐贾课征商税,并专门设立商税务负责征收。宋代的商税征收范围很广,凡是贩卖百货、财帛、香药,运贩盐茶、典卖田宅、房屋和牲畜的都要课税,并要求各税务将税则、应税货物名称在税务机构门口出榜揭示,以避免税吏苛扰,减少纷争。

宋代的商人贩运货物一般由官府发给税引,据引纳税。宋代的商税有过税、住税之分。过税是对行商课征的通过税,每千钱征税二十,即税率为2%;住税是对城市商人征收的营业税,每千钱征税三十,即税率为3%。对于一些自制手工业品出售的人,如小手工业者和农民,也要课住税。

宋代对分散的小集市实行包商制(买扑制度),先由官府预算出应得钱的总数,让商人出钱承包上缴,然后再由商人向商贩征收,以其收入作为补偿。由于买扑的都是豪强之家,他们往往依仗官府的势力,刁难和勒索商人和小手工业者,对于不应纳税的也要纳税,农民不进入集市交易的也要“遥纳“税钱,这成为商人掠夺农民的手段,百姓加赋而政府不增收,这是这种税收最大的弊端。另外,宋代还有契税、经总制钱、免行钱、市例钱、市舶课等很多杂税。

金国 对手工业产品的课税有盐、酒、茶、曲、醋、香、矾、丹、锡、铁。金国对盐实行专卖,后来实行钞引法。其税率为每石课盐150斤,为正税,另外加盐耗22.5斤,但只是汉人纳税,猛安户不负担盐课。金国对茶实行茶引制度,买引者纳钱或者折物,每斤为一袋,六百文,后来减少到三百文。金国对酒实行专卖,由官府招募酒户酿酒,严禁民间私酿。金银矿允许民间开采,官征产品的5%,由抽分官负责抽分征税,后来又实行包税制。金国的商税由商税务司负责征收和管理。商务司设在中都,各地设商税务院。另外,金国还就国境贸易征税。在和宋的分界线上设置榷场11处,在与夏的分界线上设置榷场3处,在休战期间,双方通过榷场交易货物,并设官征税,这成为金国重要的财政收入。

元朝 的工商税制度多承袭南宋,主要有盐、茶、酒醋课,岁课,商税、市舶课等。

元朝的盐课较唐宋更为复杂,各路不一,主要方法有引岸制、入粟中盐制、计口授盐制、设局官麦制、常平盐制、征税制、随车随引法等。茶课实行茶引之法,只是在某些地区或某一时期,实行征税制。但多次改变茶法,使茶税的收入不断增加,成为元代国家财政收入的又一项大宗收入。酒醋课开征于公元1230年正月,实行官制官卖制度,税率为10%。后来改为民制官收官卖制度,税率为25%,葡萄酒税率为6%。岁课是对天地自然之利,山林川泽之产,如金、银、铜、铁、锡、矾、珍珠、竹木等征收的税,大部分属于矿产税的性质。元代的商税分为正课和船料两种。正课就是对商贾买卖所征收的营业税,以及买卖田宅、奴婢、牲畜等所征收的交易税,其税率为3%。船料课又称“船钞”,为对商业用船所征收的税。税率以载重量为率,以一千料为准,附以差等,按等征税,千料以上所纳钞六碇,千料以下,一次递减。

元朝政府规定商人必须按月纳税,商人纳税以后方可进入城市进行贸易,如果没有纳税凭证,或者不出示凭证就视为匿税。

明朝 初年的工商税包括盐税、茶税、矿税、关税、商税和其他杂税。

明朝的盐税承袭宋元制度,实行专卖,但形式上又因时因地有所不同。其专卖的办法有开中法、计口授盐法等。

明朝的茶税有“以马易茶”、 “茶引法”以及“粮茶事例、盐茶事例”等。

以马易茶法就是设置茶马司,专门管理茶马交易事务。茶引法就是官府将茶引数下达给产茶的州县,凡事商人买茶的,都要先到官府报告数目,纳钱请引,凭引运销。起初,引茶100斤,输钱200文,后来引茶一道,输钱1000文,照茶100斤;茶由一道,输钱600,照茶60斤。“粮茶事例和盐茶事例”就是用米换茶,用盐换茶

明朝的矿税是指对金、银、铜、铁、铅、汞、朱、砂、青绿等产品的课税,但税率不大。

明代的关税包括内地关税和海关税。商税包括塌房税、酒醋税、渔课、契税以及属于营业税性质的市肆门摊税等。明朝万历年间,商税的滥征十分严重,特别是宦官控制税务机构后,商税多如牛毛,海关税增加,矿税苛征,使广大百姓难以生存,先后爆发了很多民变和兵变,很多商人、作坊主、手工业者、小商贩、生员、乡官甚至地方官员和宗室人员以及士兵和军官也都参与其中,滥征和苛征加速了明王朝的灭亡。

清朝前期 的工商税包括盐税、关税、茶税、矿税等,其他工商杂税包括落地税(商人购得货物后到店铺售卖时所征的税)、牙税、当税、契税、牲畜税、捐纳或捐输以及其他如车税、花捐、灯捐、妓捐等杂税。

清朝后期 ,关税和盐税成为帝国主义赔偿的担保,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清政府创办厘金税。这是清朝后期征收范围最大、苛扰最重、影响最深的一个税种,一切日用的物品都在课税之列,到后来甚至连行人的行李和自用的物品也要征收厘金。其他杂税还包括矿税、房捐具有营业税性质的牙税和当税、以及名目繁多的杂税、杂捐等。

民国政府 为裁撤厘金补办了统税,将过去的税、厘、捐代之以一物一税的消费税制。形成了卷烟、棉纱、火柴、水泥、麦粉等五项统税,到1937年形成了9项统税,形成了统税的基本构架。之后,在统税基础上货物941年颁行了《货物统税暂行条例》,抗战胜利后颁布《货物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后,1950年1月30日公布了《货物税暂行条例》,1953年修正税制,把货物税部分应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棉纱统销税、棉花交易税等合并在一起,征收商品流通税。

商品流通税将原来货物税,产、批、零三道环节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棉纱统销税、棉花交易税的税收负担合并在一起,采用一次性征收的办法。商品流通税的税目共22项54目,税率共20个,啤酒按照定额征收。最高税率设计为64%到66%,其次是酒,为10%,最低为生铁,税率为5%。

商品流通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纳税环节规定为:(1)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由国营商业机构出售者,以国营商业机构在产地所设批发机构、收购机构或接货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2)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自行出售或自行加工使用者,以该工矿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出场或移送加工、使用部门时纳税;其自设批发机构出售者,得以其产地所设批发机构为纳税人,于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3)采购应税农、林、畜牧产品者,以采购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集中起运时纳税;(4)由国外进口的应税商品,以报运进口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报运进口时由海关代收商品流通税。商品流通税根据纳税义务人的不同情况,分为按次、按日或按期交纳。商品流通税的减免需经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批准,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减税免税。应税商品经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准减税或者免税者,依下列规定办理:(1)减税、免税商品起运时,应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持凭核准的通知,报由主官税务机关予以减、免;(2)减税、免税商品以原核准的品名、数量、用途及起运、到达地点为限,分批起运者除经特许者外应自核准之日起,3个月运完;(3)减税、免税的商品,非经核准或补税,不得变更原申请用途。

1958年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成为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规定: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其税目税率分为工农业生产部分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部分,其税率按照产品设计。国家银行、保险事业、农业机械站、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入和科学研究机关的试验收入,免纳工商统一税;企业的非营业收入和销售下脚废料收入,免纳工商统一税;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城市街道组织自办的公共食堂和其他公共事务的收入,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部代国营企业办理购销业务的收入,学校因勤工俭学举办的生产事业的收入,需要在税收上加以鼓励的,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1973年进一步合并税种,把企业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成工商税。

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规定一切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按照条例规定交纳工商税。科学研究单位的试验收入、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医疗保健、农业事业等单位和国家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免纳工商税。工商税以行业为税目,税目为44个,设计了82个税率,最高税率为66%,最低税率为3%。其税额按照计税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从事工业生产的,按照产品销售收入和加工业务收入计算;从事交通运输、邮政电讯的,按照经营的业务收入计算;从事农产品采购的,按照纳税产品的收购金额计算;从事进口贸易的,按照进口商品总值计算;从事商业经营的,按照商业零售收入计算;从事服务性业务的,按照业务收入计算。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交纳税款,不准拖欠,预期不交的,财政税务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限期交纳,或者从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税款1‰的滞纳金。纳税单位和个人偷漏税的,除补纳偷漏的税款外,应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以5倍以下的罚金,抗拒不交的,应依法惩处。

  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改进了所得税和调节税,增加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