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已撤 潼关检察院收5万20年要不回

20.03.2015  01:57
案件已撤 - 古汉台
来源: i2.tobei.cn

24年前,给金矿拉矿石的丈夫曾因涉嫌行贿被检察院立案并收审调查58天,妻子分3次交够5万元后才被取保候审,后因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撤销案件,但交给检察院的这5万元到目前却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说法。3月18日上午,说起这20多年的闹心事, 陕西 潼关县的师女士心情有些激动,“我丈夫不构成犯罪,人也放了,检察院收的5万元钱为何不退?”

当事人:交够5万元才把涉嫌行贿的丈夫取保候审

1991年8月,陕西省潼关县检察院在侦办一金矿贪污窝案时,师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因涉嫌行贿被检察院立案并收审调查。

3月18日上午,65岁的师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她丈夫王先生当年用卡车给金矿选矿厂拉矿石挣运费,1991年8月8日,丈夫被检察院叫去说是涉嫌受贿。

“当时我也害怕,一心想把人弄出来,就多次去检察院打听,后来检察院说交5万元就放人。”师女士说,“5万元在1991年不是个小数,我分3次才给检察院交够5万元,在10月5日交够钱的当天,关了58天的丈夫也被放了出来。”

从师女士提供的给检察院交钱的3张手写的收据上看,收据上均写着“今收到王某某之妻师某某交来的人民币******元”字样,落款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共涉及4人,其中两张收据上盖有“潼关县人民检察院自侦科”的红章,一张上有交款人和经手人的签名和手印。3张收据中,1张收据显示收3万元,其余两张各显示收1万元,收款时间分别为:1991年9月16日,1991年9月18日,1991年10月5日。

1992年6月27日,潼关县检察院做出决定,撤销王先生行贿一案。

师女士说,他们两口都是农村人,揽个活也不容易,她丈夫也确实请金矿选矿厂的几个工作人员吃过饭,也送过礼,但礼都不多,主要是拉拉关系感谢人家关照。

检察院:5万元是依法没收的投机倒把非法所得

自丈夫涉嫌行贿案被检察撤销一年后,1993年师女士从一个律师那里得知,检察院收的这个钱不妥,可以要回来。师女士和丈夫就断断续续地咨询、打听并到检察院询问,但直到24年后的今天仍未果。

“检察院收的这5万元钱没有写个缘由,还是手写的,这跟打“白条”一样,不知道这钱交到检察院后又去哪里了,这些检察院也一直没有告知我。”师女士说

2013年,王女士开始写材料到有关部分反映,潼关县检察院查卷后于2014年给师女士进行了答复和解释,但师女士并不满意。

3月18日下午,潼关县检察院纪检组长蒲振龙告诉华商报记者,2013年师女士就到检察院反映此事,由于事情已经过去24年了,当时的办案人员大都都调动或改行了,检察院查询案卷后给予了答复,该案的立案、收容、取保及处理决定书等司法文书齐全。

“那3张收款收据确系时任的检察院工作人员所开,收取5万元也确有其事,这钱不是取保候审保证金,师女士的丈夫当时涉及一起金矿贪污窝案的行贿案。”蒲振龙拿着部分案卷的复印件介绍说。

据了解,师女士的丈夫王先生行贿案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检察院于1992年6月27日决定撤销该案,并对王先生投机倒把非法所得5万元和行贿的5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检察院收取的5万余为何没有写明缘由和用途?检察院能否办理投机倒把案并做出没收决定?

蒲振龙认为,法律不断在修订完善,应当历史地看待24年前的案件办理,而不能用现行的法律去衡量以前的案件办理。

3月18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提出能否看看蒲振龙拿着的部分案卷的复印件时,蒲振龙以没有得到授权为由拒绝了记者的请求。

律师:刑法规定投机倒把案件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万金介绍说,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并于1980年1月1日起试行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22项刑事案件中,没有投机倒把案,而在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刑法规定的49项刑事案件中,却列有投机倒把案。

段万金律师认为,从当时的《通知》和《刑事诉讼法》来看,在1991年检察院无权侦办投机倒把案,也就不能对投机倒把案作出相关裁定,案件的裁定只能由法院依法作出,检察院作出的没收5万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的决定属乱用职权。

“即便是没收投机倒把非法所得,也应在收款收据中标明缘由,上交财政也应当有相关票据,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 段万金说。

华商记者 王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