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点击》广播评论:停车费能否任性看涨

10.02.2015  14:01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广播评论节目《今日点击》)刚刚步入2015年,我国首批价格改革措施随即出台,一共有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今天节目特别关注了放开的服务价格中小区停车费的变化,带您去西安市几个住宅小区,看看那里的停车费受到了怎样的影响。

主持人:听众朋友,价格关系着国计民生,不仅影响经济稳定发展,更是触动着民众的神经。价格放开,如何涨价,谁说了算?遇到节目中物业公司借机乱涨停车费,业主又该如何维权?下面就让我们走进《观点面对面》开始我们的讨论。

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今天做客直播室的嘉宾: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赵哲,陕西省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召集人周洪斌。

从2015年1月20日开始,陕西省非保障性住房物业费和住宅小区停车费完全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我们的听众对这项新政策的理解完全相反,一个是兴高采烈,一个是忧心忡忡,我们先一起来听听:

西安听众 章女士:“小区里的停车设施本来就属于我们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价格放开后,我们业主就能“当家作主”了,停车费怎么收,当然由我们业主说了算。”

西安听众 郝女士:“每个小区的业委会话语权到底有多少?业委会能发挥的作用有多大?绝大多数物业公司处于强势地位,现在放开了,物业公司肯定会涨停车费,而且还会想涨多少就涨多少,业主少不了吃亏受气。

主持人:周老师您比较同意哪一位听众的意见?您怎么看待国家和省上的这项新政策?

周洪斌:我比较同意第一位听众的意见,因为小区停车设施本来就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价格放开后我们业主就能当家作主了,停车费怎么收当然应该我们业主说了算。再说了,放开并不代表一定涨价呀,也可能经过审计核算还会降价呢!像我们小区成立业委会之前,地面停车费是每个月350元,成立业委会以后呢就降到每个月180元,已经执行三年时间了。小区公有部分的使用和费用的收取都由业主来决定,作为业主来说,每个业主在小区里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很多年来大家都不关注这一点,也许这一次是个很好的契机,让每一个业主都来关心小区事务。物业费的涨与降,取决于甲乙双方的协商和公平市场的竞争,而不是物业一家独大的说涨就涨。单个业主没有和物业协商的能力,所以小区必须成立业委会,让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言人,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谈判、协商,最后通过制定物业合同来确定价格和服务内容,同时监督物业公司按照合同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

对于这次出台的新政策,我觉得其实是把物业服务推向市场,作为市场,那么甲乙双方要对等,现在发改委还是有一个前提条件,如果小区要想涨物业费和停车费,先决条件必须是要成立业主大会。没有成立的,还按照原有相关的规定和指导价格来执行。

主持人:咱们陕西省的政策精神是只有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才会实行市场调节价。而根据记者采访,汇林华城小区、天睦城小区和兰乔国际城这三个小区都没有成立业委会,赵老师,您从法学专业角度,怎么评价这三个小区物业公司涨停车费的行为?

赵哲:首先,我们来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也就是说,涨价的前提条件是已具备竞争条件,有无竞争性直接影响涨价的权利。其次,就我省而言,根据2014年12月31号发布的《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及2015年1月20号《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价局放开部分物业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停车收费企业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最后,上述三个小区的涨价行为,小区居民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维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举报,向消协投诉,或者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起共同诉讼。

主持人:对于国家和省上新政策出台后,个别小区物业公司涨停车费的行为,我们的听众是怎么看的呢?我们先来听听西安听众周先生的说法——

西安听众 周先生:“小区停车费从一百多涨到五百多,这摆明是抢钱嘛。你物业公司涨价的理由是什么?国家政策是放开,不是让你胡来!我想问问,放开后,如何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周主任,这三个小区的业主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您来支支招吧。

周洪斌:是这样的,小区停车费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场地占用费,另一部分是车辆秩序维持费。但无论是地面停车还是地下停车都属于小区配套的公有设施和场地,如何使用和收取费用当然业主最有发言权了。这几个小区的情况其实都不同,但是相同的是,都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我的意见是,尽快成立业主大会,并选出代表业主利益的业委会,这样做才能真正维护到业主的根本利益。

主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有学者提出,小区公用场所既然属于所有业主的共同财产,并非物业公司所有,那么物业公司就没有收取停车费的权利。赵老师,您认同这种说法吗,为什么?

赵哲:停车费应该涉及两部分费用:土地使用费和保管服务费,物权法中确实规定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地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物业服务公司不可以对业主收取土地使用费。但是对于物业公司的保管服务费还是可以收取的,我们知道,根据2014年修订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不包括车辆管理的费用。那么,既然管理车辆需要成本,获取一定的收益是符合市场价值规律的。当然部分费用应当是支付的对价,也就是说,你收取的费用和提供的服务是成正相关的。如果成立了业委会,那么就由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可由业委会制定,也可参照《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执行。收取性质为场地使用费,而这部分费用,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对于无业委会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停车业主提供了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比如帮业主引导停车、划车位等等,这个服务费只要在相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就是合理的。

今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但是,市物价局还将对停车服务收费放开后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

主持人: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政策,住宅小区停车费价格是物业和业主协调来定,那么如何反映业主的真实意愿?全体业主表决还是业主委员会来定,业主委员会如何能发挥作用,我们想听听周主任的思考。

周洪斌: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言人。对小区影响比较大的事情,可以采用业主大会表决的方式,也可以由业委会征求业主意见后决定,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最终结果还是要体现绝大多数业主的意愿,我的意见就是这样。

主持人:针对此次停车费价格放开,国家发改委明确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三项具体措施,要求经营者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等。另外,也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有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赵老师 节目最后想请您谈谈,价格放开后,如何落实和加强政府的各项管理?

赵哲:一是要求经营者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二是督促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三是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有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过,更为重要是加大宣传,让居民切实感受到业委会成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从而实现小区管理的选举权、监督权等自治权利。

制约物业服务企业漫天要价,业主委员会无疑应该起到关键作用,如果小区物业随便涨价,或者是定价明显高于当地的其他物业公司,只有成立业委会,才能真正行使共同协商决定是否解雇物业公司的权利。当然,如果业主委员会不能代表业主,或者不为业主代言,则涨价之举就可能成为必然。

所以,要让物业公司更好地为业主服务、不随意涨价,必须依赖于以下两个条件的实现:一是房管与物价管理部门做好裁判员积极引导业委会的建设,街道办也应该尽力做好小区的选举与自治相关工作;二是业主应当提高自治的能力和意识,行使自己的投票权,尽量选出能够代表广大业主利益的业主代表,并积极监督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积极反馈问题,协调和解决纠纷。三是政府相关部门不能单纯以提高收费解决供需失衡问题,应该大力促进住宅小区停车位合理规划。

主持人:听众朋友,放开价格,根本目的是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让咱们有更多物美价廉的选择。那么,“放开”的效果如何,还要看政府是否管得好,而非我们所担心的“一放了之”、“放任自流”。另外,拿今天讨论的小区停车费来说,放开价格,换个角度看更是促进了住宅小区积极成立业委会的脚步,激发了业主自我管理、主动维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编辑:梓涵、李荇、勇军、姚婧、方明 主编:骆萍 监制:刘天鹏、史宝军 总监制:黄寿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