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本月实施 煤炭采样检测成重点

07.01.2015  19:34

导读: 由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由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据介绍,《办法》对商品煤基本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并参考国际做法,将商品煤分为褐煤和其他煤两大类,通过制定质量要求和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抑制超高灰和超高硫劣质煤的生产和销售。此外,《办法》规定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加大散煤管理力度,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超16%、硫分(St,d)超1%的散煤,对民用煤作出限制,进一步提高了散煤的质量要求。

据业内人士介绍,提供高质量、优质的商品煤炭,关键在于煤炭的采样环节。现行的煤炭采样方式包括:人工采样和机械采样,人工采样劳动强度大,又无法保证采样的准确性。机械采样以固定式采样机为主,采样结果准确,效率较高。

使用正确的新型商品煤采样设备,将有效提高煤炭进口整体质量,利于控制大气污染排放。智能化移动式煤炭采样机具有采样、送样、制样(破碎、缩分、收集)、弃样、储存等一体化智能化工作的能力,且其结构合理、性能优良、工作可靠、操作方便,煤样精确等特点,适用于煤场、电厂、港口等领域的火车、汽车、煤堆采样制样,可有效提高煤炭质量。

此外,办法指出,承运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