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卖房产儿不认账 一再推辞不给过户

29.03.2015  13:42

  □ 任瑞玲 谢毅

  十几年前,何某受其父委托将登记在其父亲名下的一套单位集资房出售给了曾某。曾某在支付两万元转让金后从何某手中拿到了住房证和钥匙,并搬进房子居住。2003年,何父所在单位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何某又将其父亲的身份证、户口簿交给曾某去办理手续,为此曾某又补缴了1万余元的手续费。2003年12月何父过世后,曾某曾多次要求何某办理过户手续,但直至2011年房屋产权证办下来,何某均一再推辞。为此,曾某将何某告上法庭。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公屋所有人即单位无异议,不侵害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公房允许转让。本案中,曾某当时从何某手中拿到住房证、何父身份证等原件到单位补缴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手续,可说明单位对这一转让行为是默认的,并经得了何父认可。此外,2003年底何父去世后,其子女包括何某的兄长均未对房屋转让提出异议。

  据此,法院认定双方最初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何某和曾某都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判令何某协助曾某办理过户手续。何某不服,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