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将着力解决维修资金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16.12.2016  18:10

      2016年11月24日,新修订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违规后的处罚等一系列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将随着新条例的颁布得到有效解决。

      一是明确未售出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

      新条例明确规定:“已入住的住宅小区,仍有部分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代为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证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率达到100%,确保保修期满后小区维修资金的正常使用。

      二是已出售的房屋应当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新条例明确规定:“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现实中,很多小区中已经售出的房屋,当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时,会发现有房屋业主或整个小区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影响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及时性,损害了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是明确了代收维修资金行为的处罚规定。

      新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处所收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维修资金行为的处罚规定。

      四是明确了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六种情形。

      新条例明确规定: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紧急情况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可应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1、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2、楼体外立面脱落的;3、电梯故障,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需要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4、消防设施故障,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5、二次供水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6、专用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五是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由区级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新条例明确规定:当小区发生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同时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查勘。属于《条例》规定的六种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情形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应当出具《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立即组织维修。

      我中心将加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宣传力度,就运用新条例如何解决维修资金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全市业主进行宣讲,更好地运用条例,做好我市维修资金管理的各项工作,为全市业主提供更加优质良好的服务。(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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