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出卖亲生骨肉 男子获刑五年

29.04.2015  19:33
        陕西法院网讯    男子因家庭条件困难,竟狠心将尚在襁褓中的亲生骨肉作为“商品”进行出售。4月28日,旬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非法所得6.5万元予以没收。     

        37岁的李某,系旬阳县石门镇某村的农民,与庹某(未参与贩卖过程)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先是育有一女,家境一直十分贫困。2014年初,当得知妻子再次怀孕后,李某本想直接让妻子打掉孩子,但考虑到妻子的身体状况,便决定等孩子生下来后送给他人收养。2014年11月24日,其妻在西安某医院生育一男婴,因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李某遂决定将其子送予他人收养,并通过中间人介绍,欲将其子交给家住河南省的聂某予以收养。在孩子出生的第二天,李某与聂某通过电话进行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商定由聂某支付6.5万元“营养费”后方可将孩子抱走。2014年11月26,聂某从河南省赶赴西安,先随李某去医院看了孩子。次日,聂某又前往李某在西安的租住屋内,在支付给李某6.5万元现金后将孩子抱走。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的举报后,口头传唤了李某并对其进行了询问,李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缴纳所得赃款2.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李某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给他人,并就“营养费”数额与他人讨价还价,且索要的所谓“营养费”远远超出生育子女的医疗、营养所需,获得的钱款未全部用于“营养费”补贴,而将大部分用于还债及其他支出,其非法获利目的性明确,而非普通的民间收养,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李某出卖自己亲生子女时有迫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在案发后能缴纳部分所得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