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渭城分局向全区发放“致企业管理者的一封信”

10.01.2015  02:38

    【在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前夕,咸阳市环保局于12月18日以公开信的形式向全市监管企业印发了《致企业管理者的一封信》,渭城分局环境监察大队为及时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深入解读《新环保法》,立即行动,将300封信件一一送往辖区相关企业,为日后新环保法的贯彻实施做好铺垫工作。】

      致全市企业家的一封信

尊敬的企业家朋友:

        您好!近几年来,全市广大企业家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环保投入力度,不断改善企业生产和周边环境,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此,市环境保护局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从2015年1月1日起,国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即将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提出了许多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依法保护环境,不仅要付出巨大经济代价,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排污单位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六条: 
 一是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是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三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是未批先建直接处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五是行政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是民事责任。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为有效应对近几年来频发的雾霾天气,市政府大力开展治污降霾工作,特别加强了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成立了市级综合执法组和督查考核组,曝光查处了一批污染大气的建筑工地和工业企业,处理了一些污染大气环境或对大气污染管控不力的责任人。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命;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尊敬的企业家朋友,在新《环境保护法》即将施行和治污降霾大力实施之际,期盼你们认真学习领会新《环境保护法》的涵义和精神,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自觉对照新《环保法》和《咸阳市2014-2015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落实各项要求,不断完善环保相关手续,提升污染治理能力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从源头上解决环境风险,合法经营,守法排污,以最少的消耗和排放取得最大的产出,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赢。

      让我们携起手来,向污染宣战,积极行动,依法履责,共同建设天蓝水碧的美丽咸阳!

      衷心祝愿全市企业发展蒸蒸日上,事业兴旺发达  !

 

 

 

 

(责任编辑: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