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印发环境执法通知 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

28.11.2014  11:49

  西安日报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27日上午,环保部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通知进行了详细解读。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介绍,《通知》明确了对典型环境违法行为的刚性要求。要求依法重拳打击五类恶意违法行为,即: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


  国家环境监管


  执法“时间表


  1. 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2.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3. 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清理、废止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4. 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5. 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


  6. 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


  1 清理阻碍执法的“土政策


  《通知》提出: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邹首民介绍,目前各地发现的阻碍环境执法的“土政策”主要有:一些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提出各种的环境优惠的条件,比如说减半增收排污费、简化环评审批、设立一些“宁静日”阻碍强制性执法检查等。


  2 重点查五类恶意违法行为


  邹首民介绍,《通知》要求依法重拳打击五类恶意违法行为,即: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


  同时,《通知》明确“四个一律”,即: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3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通知》明确了对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人员未尽职履责或违纪违规情况的责任追究事项。要求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监管不履职、该查不查、该处不处、该移送不移送(该受理不受理)等四种监管不作为行为的责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


  邹首民介绍,要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且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等四种情况,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4 信息公开防止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四川什邡等地发生了群众抵制和抗议建设项目的环境群体性事件。


  通知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公开其排污状况和防污设施运行情况。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使违法者处于公众监督之下。


  通知要求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这包含两个层面,公众通过自主申请或环保部门邀请,参加日常监管执法,实施外部监督;公众通过关注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以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表达监督意见。


  落地


  陕西“生态罚单


  促渭河持续变清


  为治理渭河污染,从2010年起,陕西省连续对沿河的西安、宝鸡、咸阳等市开出“生态罚单”,累计超过1.6亿元。严厉的处罚措施成为渭河沿线地方政府的“紧箍咒”,从而保证了渭河水质持续变好。


  渭河是黄河最大支流,流域内集中了陕西64%的人口、56%的耕地和82%的工业总产值,享有陕西“母亲河”之称。然而,在沿岸工业污水与生活污水的倾泻下,到上世纪80年代末,渭河就基本丧失了生态功能,被老百姓称为关中“下水道”。


  为治理和保护好渭河,2012年,陕西省环保部门实施“渭河污染治理三年行动”,希望用3年时间使渭河水变清。为落实这一目标,陕西省对渭河沿线地方政府收取污染补偿金,并将两条污染严重的一级支流纳入这一“生态罚单”的考核范围。


  据陕西省环保厅工作人员介绍,2010年陕西省对沿线西安、咸阳、宝鸡三市开出了380万元的“生态罚单”。一年后,三市又因污染超标,再次被罚8900万元。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渭河沿线地市共缴纳污染补偿金超过1.6亿元。


  三年治污行动的开展有效促进了渭河水质的改善,现在渭河的许多河段,不仅水鸟回归,岸边也再次出现市民垂钓的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