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不再作为审核备案前置要求

06.12.2018  10:22
   西安日报 (记者 马昭)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我市出台《加强和改善营商环境行政审批改革措施(试行)》,进一步精简审批程序,提升服务水平,改善营商环境。

今后,将实施并联审批,环评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要求,而是列入建设项目申领开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均不再将环评审批作为前置要件,我市各级环保部门也不再为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出具初审意见。

在规划(区域)环评的基础上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实施资料共享。对规划(区域)环评已经通过审查且环保基础设施已落实的区域,其引入的符合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中部分内容。对所有应编制环评报告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中,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不再执行“一例一测”要求,可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规定,实施引用。

简化住宅及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环评手续,实行登记备案制。今后,在我市建成区内,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批发、零售市场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环境影响很小的住宅及城市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前,自行在所在区(县)级环保部门网站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同时,建立容缺受理机制,对环评前置要件实行承诺后容缺受理。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和审批文件、维稳评估、湿地保护、水源地保护、涉国安审查、秦岭办意见、文物部门意见等法定或规章规定的特殊前置要件不全,可在建设单位提交承诺书的前提下,环保部门实行容缺受理进入审批程序,并要求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批复前提交即可。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权指标购买调整至排污许可环节,实行告知承诺制,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可以向环保部门做出污染物排放总量足量购买的承诺,并在项目竣工运行及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权指标购买。

环保部门还将优化环评审批的技术评估环节。此外,还将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继续下放审批事项,将更多的事项委托环保分(县)局审批,方便群众就近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