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考核暂行办法》

31.12.2014  23:28

  日前,陕西省环保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陕西省 国家重点 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 环境质量 监测评价与 考核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享受中央转移支付县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以推动这些县域所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目前,陕西全省有41个县域纳入国家考核范围,范围涵盖南水北调水源涵养区、秦巴山地生物多样维护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区。该《办法》明确,考核内容包括环境状况、自然生态状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考核指标适应不同国家生态功能区特点,主要为林草地植被覆盖率、受保护区域面积、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空气质量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遥感觉技术抽查、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等。

  《办法》规定,考核工作由陕西省县域生态考核领导小组总体负责,省级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县级政府作为考核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工作,严格将转移支付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每年要投入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等考评基础保障。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对考评结果的应用,明确规定考评结果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转移支付奖罚相挂钩。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的县域,三年内不得通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验收。省财政依据年度考评结果分配各县(区)转移支付奖惩资金,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县域进行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县域全额扣减转移支付资金,生态环境质量轻微变差的县扣减其当年的转移支付资金增量。

 

 

(责任编辑:秦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