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醉驾入刑”的法治红利

08.12.2014  13:10

  尤其对一些社会名人、地方官员的醉驾案例,一视同仁地严格执法,公正判决,让公众对法律的公平、公正、权威和尊严产生极大的信任,从而推动整个社会风气的良性发展

  公安部近日公布“大数据”,自2011年“醉驾入刑”实施后,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法律实施前分别下降25%和39.3%,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统计,三年来公安机关平均每年出动警力2000余万人次,警车1200万辆次,年均检查车辆、实施唾液或者呼气检测近1亿人次,累计查处酒驾127.3万余起,醉驾22.2万余起。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国家公职人员酒驾并抄告纪检监察部门1400余人,以实际行动破除人情、金钱、关系的“潜规则”。此外,公安机关依靠各部门推动建立酒驾醉驾保险费率浮动、单位管理责任倒查等制度,初步形成了综合治理酒驾长效机制,同时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部署集中整治。

  如果说上面的数字仅仅体现出“醉驾入刑”对生命财产的拯救,对恶意违法的严惩以及对社会平安的护卫,那么实际上,“醉驾入刑”所带来的法治红利远远不限于上面这些数字。

  一是“醉驾入刑”很好地贴合依法治国的治理思路,针对社会管理难点、焦点,积极采纳民意,通过立法从源头上点穴入针。在立法阶段,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立法的优势,吸纳民意、民智,用民主保障修法的科学。

  中国汽车社会发展的特点就是爆发式增长,这种中国速度造成法律往往滞后于现实治理需求。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下一阶段,针对电动自行车等交通管理难点,完全可以借鉴从立法源头抓起、改起的思路。

  二是在法律执行层面,真正做到严格司法,绝不枉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针对一些社会名人、地方官员的醉驾案例,能够一视同仁地严格执法,公正判决,让公众对法律的公平、公正、权威和尊严产生极大的信任,从而推动整个社会风气的良性发展。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基石。下一阶段,应当继续严格执法,决不能让“醉驾入刑”取得的法治红利被少数特权案例毁掉。

  例如,今年8月12日,在上海经商的张裕明因醉驾被松江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因张系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根据相关规定,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向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出人意料的是,虽然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也认为张裕明确实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在相关议案表决中,却因赞成票未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议案未获通过。这一案例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就是因为这名县人大代表的醉驾违法行为与其履职言行没有任何关系,在这种背景下,网民会围观法治是否公正,一碗水是否真端平了。一个醉驾个案不经意间成为法治中国公正成色的试金石。

  三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互动。在“醉驾入刑”前后,通过大量的媒体引导,在社会上彻底形成了醉驾、酒驾害人害己,是社会公害的舆论氛围和道德评判体系。常言道邪不压正,在社会层面树立起醉驾、酒驾可耻的道德评判体系,对依法严惩醉驾、酒驾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下一阶段,应继续按照四中全会精神,在交通管理领域大力加强这两者的有机互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公安部数据显示,2014年11月,我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突破3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2.44亿人,民用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64亿辆,其中汽车1.54亿辆;驾驶人数量位居世界第一,汽车数量仅次于美国居第二位。从发达国家发展历程看,驾驶人达到人口总量的70%时才进入相对稳定期,按照此标准,我国驾驶人还将长时间保持快速增长,未来驾驶人交通安全水平的好坏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整体形势。

  因此,依法严惩醉驾、酒驾对保障中国汽车社会平安运转意义重大。应当把整治醉驾、酒驾当成“十年工程”、“民心工程”,毫不松懈地抓下去,成为法治中国的一个成功样本。(文/南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