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法院依法判决首起土地征收案

23.06.2016  11:54

      略阳局自2015年6月代县政府开展了兴州街道办吴家营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履行了统征工作程序,拆迁户朱某拒不拆迁,影响土地交付工作。该局于2015年8月向吴家营村委会、朱某下发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自行拆迁房屋限期交地,朱某对略阳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汉中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略阳局所作的决定。朱某于2015年11月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略阳县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审理了土地征收案,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给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裴惠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