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法院巡回审判进乡村

15.05.2015  12:35
        陕西法院网讯    近日,略阳法院在郭镇铧山沟村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苟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苟某1977年从甘肃省康县一农户处购买火枪一支,用于看护庄稼。自公安机关开展缉枪治爆以来,其未主动将该枪上交。2014年7月18日,公安局机关对苟某家进行治安检查时,在其家二楼横梁处发现土火枪一支,当即扣押。经鉴定,该枪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杀伤力。

        庭审中,苟某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在最后陈述中,再次说到:“由于自己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对自己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后果认识不清,虽然村、镇多次宣传过缉枪治爆政策,但是出于侥幸心理,没有充分意识到非法持有枪支对周围村民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同时,请求人民法院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判长宣布,本案待合议后,择日宣判。休庭后,向村民发放了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表,同时也对村民提出的在生活、工作方面的法律疑惑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审判进农村给农民进行了一场生动直接的普法宣传,受到当地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苟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苟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