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规范审查逮捕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13.01.2016  00:16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为要求,从刑事诉讼监督第一道关口做起,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

明确前期通知会见程序。 在审查逮捕环节,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及时将案件进入审查批捕环节的情况通知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并告知其有权提出辩护意见,对于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的,均及时安排会见,听取其辩护意见。

明确承办人审查程序。 该院要求案件承办人要将律师的辩护意见或提交的书面材料作为审查批准逮捕的依据,在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对逮捕有重大影响的新证据,通知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侦查活动违法等意见,承办人要认真审查,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的理由通知辩护律师。

明确后续处理程序。 该院要求承办人员在审查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辩护律师,并告知其逮捕或不捕的理由、申请救济的渠道,以便辩护律师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做好充分准备。

(作者: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刘竹玉 编辑: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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