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疫苗管理办法征意见 成人疫苗记录拟至少存5年

31.07.2016  18:37
核心提示: 陕西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哪些“金点子”,可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通讯地址为陕西省政府法制办,邮编710006;传真8729449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秦都市报 - 三秦网 讯(记者 张维)《 陕西 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哪些“金点子”,可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通讯地址为陕西省政府法制办,邮编710006;传真8729449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根据征求意见稿,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向接种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时,在向接种对象或其监护人收取疫苗费的同时,可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在知情同意后签字确认。全省建立预防接种信息登记报告系统,儿童接种疫苗后(包括第一类、第二类),接种单位要在接种卡、接种证上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等内容,同时录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接种记录保存时间遵循《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成人接种疫苗后,接种单位应当将接种信息造册登记,同时建立电子档案,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对于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处理,意见稿中提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中支付。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