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扮尼姑行骗 被判罚金一万》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22.10.2014  18:33
        《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15日第3版“最新消息”一栏中登载了《假扮尼姑行骗      被判罚金一万》(下简称尼姑行骗)一文,笔者读后认为,从该案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二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尼姑行骗》一文认定的案情事实为:6月19日14时,被告人章乃兰、王海兰假扮尼姑,窜至伊春市新青区新立楼马某家中。章乃兰以马某的儿子有灾为由,让马某拜观音菩萨,并让其将家里的现金拿出来消灾。王海兰拿出一块红方格布递给马某,让其将3200元现金包起来放到枕头底下。在马某拜观音菩萨时,王海兰乘机用事先准备好的包有废纸的同样布包,将装有现金的布包掉包后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新青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乃兰、王海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笔者认为:盗窃罪与诈骗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秘密窃取行为,而构成诈骗罪需具备欺诈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方陷于错误(信假为真)、“自愿”交付、取得他人财物行为。其中,“自愿”交付为诈骗罪的显著特征。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主要看行为人在于取得财物的方式上。如果取得财物是秘密窃取的,即使在盗窃前后实施了一些欺骗行为掩饰其盗窃犯罪,也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尼姑行骗》一文中的二被告人正是这样,尽管其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但其欺骗行为只是为秘密窃取行为打掩护,其行为是“在马某拜观音菩萨时,王海兰乘机用事先准备好的包有废纸的同样布包,将装有现金的布包掉包后逃离现场。”说明王海兰是乘马某不备之机,秘密窃取(虽有“掉包”行为,但只是为了避免马某及早发觉,是为其盗窃行为打掩护)了马某现金3200元,并非马某“自愿”将3200元交付章乃兰、王海兰。故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