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检察活动对监管改造机关活动的监督

22.09.2014  17:46

      陕西检察机关自建立起就担负起对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的职权。随着国家法制的逐步完善,检察机构逐步健全,检察机关对监管改造机关监督的范围、方法更加明确,工作不断加强。

      对监管改造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是否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提出的“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和“惩罚管制与教育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阶级斗争与革命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政策,收押、释放人犯和收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及对在押罪犯、劳教人员的管理改造、教育是否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
     
      监督方法,主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普遍或重点检查,检察机关单独检查或会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共同检查,还通过对犯人、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申诉、控告的查处等,发现违法,认真纠正,并会同有关机关组成工作组,对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整顿,以达到提高认识、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监改工作的目的。对构成犯罪的干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世纪50年代初期,检察机关力量不足,又缺乏经验,所以,对监管改造机关只能有重点的进行检查。
     
      1950年10月,省检察署会同省法院、省公安厅对省第一监狱进行了重点检查,发现该监狱领导思想麻痹,管理不严,以致犯人逃跑屡有发生。通过10多天的整顿,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了监管改造工作。
     
      1951年,部分检察机关重点检查了一些监所,发现监舍狭窄,犯人拥挤,疾病流行,死亡增加。有的由于干警思想麻痹,管理不严,以致犯人越狱逃跑,甚至发生犯人抢夺武器杀害干警的严重事件。对此,检察机关均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建议。是年9月,咸阳专区检察分署向省检察署报告了淳化县检察署检查县看守所的情况。主要问题是:管理制度松懈,如吃饭时轻重犯人同时集中在一个院内,墙上只有一个哨兵警戒;使用反革命犯任振地担任队长;公安人员审讯犯人时有捆绑、打耳光等刑讯逼供现象;有的犯人久押不决,甚至有错押现象。对检查发现的这些问题,均提出纠正建议。农妇王秀美,因其丈夫不务正业,本人提出离婚,法院竟将王连同半岁的孩子关押几十天,经检查发现提出建议,法院立即将王释放。
     
      是年9月3日,省检察署接到上述报告后,经副检察长吴台亮批示,对咸阳检察分署提出以下几条意见:1.反革命犯任振地担任犯人队长,应立即撤换;2.刑讯逼供、虐待人犯是严重错误,应立即检查纠正;3.轻重刑犯人吃饭,最好分开,并要加强警戒;4.王秀美提出离婚,县上竞予关押,详情如何,应进一步检查后报。
     
      1954年,检察机关重点检查看守所37个,劳动改造队30个,着重纠正管理松懈、犯人脱逃问题。
     
      1955年,据长安等28个县(市)检察院检查监管场所的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干警思想麻痹,管理不严,以致发生犯人脱逃事件。西安市看守所干部经常将监房钥匙交犯人组长掌管。岚皋县个别干部常与犯人玩扑克,还带犯人下河捉鱼。因管理不严,犯人脱逃现象严重,全省上半年逃跑犯人57名(已捕回49名);有的虽建立一些管理制度但未认真执行,省第一监狱原规定对犯人的来往信件、包裹进行检查,点名放风、开监门等均由干部负责,但执行中有的却叫犯人代替。有不少看守所因制度不严,发生犯人串供、自杀、偷挖监墙企图逃跑等严重事件;对人监犯人检查不严,监内放有可供犯人行凶的棍棒、绳索、刀子、剪子、斧锯、铁铲等物;有些监管干部有体罚等违法乱纪现象。另外还发现有些看守所、劳改队卫生很差,致使犯人非正常死亡增加。上述问题,经检查纠正收到一定效果。
   
      1957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检查监管改造场所554次,发现各类问题1336件,采用“检查报告书”纠正的14件,采用“检察建议书”纠正的8件,采用其他方法纠正的32件。一般性问题以口头建议提出纠正。
     
      西安市检察院及所属各区检察院于1957年l至4月对全市看守所进行了全面检查。同年5月,市检察院给市公安局、市法院发出《关于市、区人民检察院检查看守所的建议书》,摘录如下:
     
      1-4月份,市、区检察院检查了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看守所和各公安分局看守所,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
     
      1.收押、释放犯人违反法律制度。市中级法院看守所在押人犯内有71名是市公安局看守所和各分局看守所以介绍信或口头告知送去的,均未送批准逮捕决定书及拘留证副页。该所1956年至1957年提前释放人犯10名,其中9名是由市公安局局长或五处处长批准释放,1名是市中级法院院长批准释放的,均未按法律程序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定。莲湖公安分局元月24日逮捕之王秉坤,经预审,确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立即释放,但却以“教育释放”为由将王秉坤无故关押1个月23天。
     
      2.收押行政拘留人员。行政拘留办法已停止使用,但至5月13日,阿房、长乐、雁塔3个公安分局看守所仍关押行政拘留人员4名,其中有的已押3月之久。
     
      3.使用戒具不当。有的看守所以戴戒具作为惩罚手段,不经请示随意给犯人戴戒具。市公安局看守所给一逃犯戴脚镣达3个多月,询问原因说:“该犯未要求卸镣,等他主动提出时才卸,不然把犯人的威风打不下去。”经检查组提出才给该犯卸了脚镣。
     
      4.管教松弛。市公安局看守所在押犯人放风、吃饭时看守人员都不在场看管,以致犯人樊仲岐乘放风之机企图越墙逃跑,被警卫发现制止;碑林公安分局看守所盗窃犯翁志杰因患肺病送医院治疗,起初分局派人看管.后据医生说该犯病重,再未派人看管,致该犯从医院逃跑。人犯入监时搜查不严,市公安局看守所押犯王范,入监时所带之重要物证未搜出,入监后将其烧毁,给侦查工作造成困难。此外在监房内还发现有铁钉、针、铁丝、火柴等危险物品。
     
      5.财物保管制度不健全。市公安局看守所对人犯存放的财物登记不详细,手表、戒指、水笔等物品只登记数量不登记品牌、质量和重量,有的物品甚至不予登记。检查20名犯人所存放的物品中就有70余件未登记。人犯龙兴周入监时搜出的6两多大烟本应没收,但未及时处理,却与人犯存放物品混在一起保管,释放时又将大烟交还给龙犯,龙犯不敢承认这东西是他的,主办人员一看才知是大烟。还有人犯已转走或释放,但未将其存放的物品发还。
     
      6.监房拥挤。碑林分局看守所一张单人床板要睡3个人,致人犯睡觉不敢小便,怕回来后没有地方睡,因此常为睡觉发生争吵。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各看守所之间互相移送人犯或向市中级法院看守所送押人犯,均应随人附送批准逮捕决定书副页;提前释放人犯除办内部审批手续外,并须报送法院依法裁定。
     
      2.阿房、长乐、雁塔三个公安分局看守所现押的行政拘留人员应按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暂不执行行政拘留》的通知,尽快清理。
     
      3.对错误使用戒具的单位和干部除指出错误予以批评教育外,应组织他们学习有关使用戒具的规定,并切实执行。
     
      4.扭转监管工作松弛、麻痹的现象。对因麻痹大意而造成犯人逃跑的单位,促其认真检查工作中的缺点,及时予以纠正;无专人看管监房的单位应及时确定专人看管。
     
      5.建立健全财物保管制度。凡未发还之财物,须查明人犯去向,将其财物发还;对私自使用人犯钱财和丢失人犯财物的人员应给予适当处理。
     
      6.监房拥挤的看守所应将一些人犯移送其他押犯少的看守所羁押。同时,加强预审工作,及时处理积压案件。
     
      以上建议请你局、院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纠正。希在召开会议研究此建议书时,通知我院派员列席,并将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通知我院备查。
   
      省检察院接到此“建议书”后,通报全省,以便借鉴西安的做法,加强和改进对看守所监督工作。
   
      1960年9月,中共陕西省委常委、副省长李启明在一次检查劳改工作会议上对省检察院没有重视抓“三类人员”病亡问题提出严肃批评,指出这是一件大事,要求检察机关要足够重视,认真抓好。同时指出,整风“反右”后,检察机关放松甚至放弃了法律监督职能,对劳改单位片面抓生产,忽视教育改造的错误倾向,不敢大胆监督,必须认真改正。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就加强对监管改造机关的监督发出指示。此后,省检察院逐步扭转了片面强调打击,忽视甚至放弃监督的倾向,特别对于当时日益发展的“三类人员”病亡问题引起高度重视,除通知各级检察院加强检查外,当即抽调监所检察处负责人和检察员配合省高级法院、省劳改局,多次深入到问题严重的劳改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961年3月9日,省检察院党组就检查“三类人员”的死亡情况向陕西省委、陕西省政法办公室作了专题报告。
     
      1961年10月,省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组成工作组,对犯人病亡问题比较严重的省劳改局所属卤阳农场进行了深入检查。该场发生犯人病亡,除了当时经济困难、粮食供应不足的客观原因外,主要是场领导对犯人的生活问题不够重视,疏于管理,吃粮标准不能按照不同工种区别对待,以致造成从事重体力劳动的犯人死亡严重。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于1961年1 1月17日,就这次检查情况向省政法办公室报送了专题报告,同时,将报告抄发各地、市检察院和有关劳改、劳教单位,以引起重视。
     
      由于各级领导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管理,“三类人员”病亡情况逐步得到扭转。从1961年起,死亡人数逐年下降。1961年全年死亡“三类人员”占“三类人员”总数2.2%,比上年下降55.6%;1962年“三类人员”死亡比上年又下降45.6%:1963年死亡人数进一步下降,只占总人数的0.75%。
     
      1961-1962年,检察机关除了大抓“三类人员”病亡问题外,还参与了“三类人员”的清理工作。前几年在“”的思想影响下逮捕、判刑、劳教均有扩大化,有的劳改、劳教单位对许多刑期已满和劳教期满本来应该释放的人员违反规定不予释放留厂(场)就业。因此,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中共陕西省委的指示,省公、检、法密切配合,进行了“三类人员”清理工作。1960年11月3日,省公、检、法三机关发出联合通知,要求各地提前释放一批家在本省境内的罪行较轻、刑期较短、劳动与思想改造好的罪犯回到农村,在群众监督下,参加农业生产。1961年7月,省检察院由监所检察处负责人及9名驻厂(场)检察员参加了省公安厅的清理“三类人员”试点工作。同年9月,省清理“三类人员”工作会议后,省检察院除抽调监所检察处干部参加外,同时指令所有驻厂(场)检察员全力以赴,配合劳改、劳教单位进行清理工作。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于1962年6月15日联合发出《关于清理看守所、劳改场所在押犯的紧急通知》,进一步促进了清理工作。据1962年底统计,全省共清理“三类人员”18442人,其中,主要是劳教和就业人员,劳教人员8322,占劳教人员总数的57.4%;刑满留厂(场)就业人员7704人,占就业人员总数的60.9%;劳改犯2416人。上述清理的劳教人员中,属于不该收容劳教的1574人,可劳教可不劳教的942人,合计2516人。清理的劳改犯中,属于错判的61人,可判可不判的37人,合计98人。
     
      1964年,重点检察了有关劳改单位片面抓生产、忽视改造,以致违反规定,将大量犯人搞“外役”,失去控制的现象。如上畛子农场共有在押犯247人,常年搞“外役”的达122人,占在押人犯的49.4%,超过规定数的24.3%。其次,检察了使用犯人当“拐棍”,用犯人管理犯人的不正常现象。据调查,省第一劳改支队有“拐棍”268人,占押犯的5.1%,其中249人被当做干部和生产技术员使用。这些人利用掌握的权力,为非作歹,迫害在押犯。三是少数干警违法乱纪。这些问题反映了有些劳改单位“重生产、轻改造”,违背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以致改造质量不高。据对莲花寺石渣厂一个中队的调查,在357名犯人中“二进宫”、“三回头”的犯人竟达111名,占押犯的31%。其中,二次投入劳改的94名,占26.3%;三次投入劳改的17名,占4.7%;连续犯同一罪的就有51名,占14.3%。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之初,会同有关单位认真检察由于“文化大革命”对法制的破坏,造成看守所、劳改单位管理的混乱局面。1979年,各级检察院会同公安、法院对全省106个看守所进行了普遍检查。据当年1 1月统计,全省清理长期羁押未决者4903人。其中无罪释放或作其他处理的2306人,占清理数的41.5%。对24个劳改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结合查处冤假错案工作,平反释放了1153人。对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拘留人犯不符合法定手续以及麻痹大意、监管不严,以致发生人犯逃跑、行凶、闹监、串供等事故也都给予纠正,帮助监管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改进管教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1980年3月,省检察院派出工作组,会同省劳改局、咸阳检察分院检查马栏农场的劳动教养工作,发现劳教人员中存在着酗酒、赌博、盗窃、欺诈、打架斗殴、传授犯罪手段和逃跑等严重问题。发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管理干部的法制观念不强,管理方法简单粗暴。工作组对该场进行了认真整顿,同时转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发出的关于劳动教养场所要“认真检查,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定出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把劳教工作做好”的通知,推动了劳教、监管场所的检察工作。
     
      1981年,省检察院对咸阳地区关押犯人超法定时限问题进行了重点检察。该地区4月底有在押犯536人,超过法定时限的达234人,占43.7%。至1982年底,全省发现此类问题3183件,纠正2913件,占91.5%。同时对有的劳改单位发生的干警严重违法乱纪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
     
      1982年,检察机关检查监所3142次,其中,各级检察长检查432次,发现改造教育方面问题1678件。除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外,对问题多的单位,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整顿,落实“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和文明管理的要求,使一些劳改、劳教场所的秩序有了明显好转。镇安县检察院监所检察股长王淑英,积极协助监管干警搞好教育改造人犯工作,她经常深入监所进行调查.坚持做到:(1)向监所干部调查,利用他们和人犯接触多,容易发现问题的特点,经常和他们取得联系,互通情况,重要问题及时解决;(2)向警卫战士询问情况,了解在执勤中发现的问题;(3)向办案人员调查,了解人犯的认罪情况;(4)讯问人犯,全面了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思想活动情况,对新人监罪犯基本做到了逐人讯问;(5)提审同号人犯,让其揭发检举同一号舍其他人犯的问题;(6)深入号舍查看,掌握第一手材料。通过以上工作,她和管教干部总结出了青少年犯、成年犯、重大刑事犯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犯罪分子的不同思想特点,针对不同罪犯的心理状态,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对症下药,因人施教。
     
      1983年3月,省检察院会同劳改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了省第三监狱的改造情况,写出了“陕西省第三监狱是怎样提高改造质量的调查报告”,反映了检察机关重建后,配合劳改部门整顿监管秩序的工作状况。
     
      调查报告摘录如下:
     
      陕西省第三监狱,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改造秩序混乱,1980年发生打架斗殴124起,团伙盗窃案5件,涉及41人,其中,构成犯罪16人;闹申诉的546人,占押犯的74%,其中大部分是无理取闹;罪犯与管教干部对立情绪严重,顶碰谩骂、违犯监规、拒不出工等现象时有发生。据三中队统计,1980年顶碰谩骂干部的56人次,围攻监管和检察人员13次,拒不出工人数最多的一天达60多人。三监领导曾多次进行整顿,但收效不大。
     
      自1981年全国改造工作会议以来,这个监狱的改造秩序有所好转,据统计,1982年申诉人数115人,占押犯总数的15.2%;打架斗殴、顶碰谩骂干部、违犯监规和拒不出工的现象很少发生。连续两年未发生脱逃、行凶、自杀等恶性事件。改造秩序的稳定,促进了生产发展,1982年上缴利润36万元,为1980年的1.4倍。主要经验是:坚决克服“左“的思想影响,认真落实党的劳改方针政策,实行文明管理。
     
      其一,彻底废除对犯人的体罚虐待事件。罪犯普遍反映:“政府把我们当人看待,我们有啥理由不好好改造。
     
      其二,狠抓罪犯的思想转化工作。他们在加强政治学习同时,着重抓了以下工作:
     
      1.因人施教。全监采取领导和股室干部包中队,中队干部包小组的办法,深入犯人之中,针对罪犯的不同情况,进行个别教育。据掌握,1982年初有逃跑思想的67人,经过个别谈话,耐心教育,其中42人放弃了这种想法,安心改造。1中队3名干部1982年和犯人谈话422人次,使12名顽劣罪犯中的9名有了明显转变。
     
      2.邀请家属规劝罪犯。1981年10月,第一次邀请29名罪犯家属来监对罪犯进行教育和规劝工作。自此以后,动员罪犯家属规劝,成为三监改造罪犯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使不少罪犯提高了改恶从善的积极性。处刑11年的犯人朱能录,曾准备自杀,经其妻子和子女规劝,放弃自杀念头,并交出了凶器。
     
      其三,生活上关心。长期以来,由于“”的思想束缚,不少干警自觉不自觉地认为生活上关心罪犯就是“立场不稳”,“对犯人越狠,立场就越坚定”。经过学习,干警们提高了认识,主动接近和关心罪犯。因此罪犯基本上能吃饱、吃熟、吃得卫生,消灭了臭虫,有疾病能得到及时治疗,犯人号舍整齐清洁,被评为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
     
      1983年下半年开展“严打”斗争以后,有部分监管机关的干警,不能正确理解党中央关于“严打”斗争的方针政策,个别管教干部甚至曲解“严打”的含义,公然在犯人大会上说:“打击的打,就是拳打脚踢,手铐、绳子、警棒一齐上;击,就是击毙。”这一时期,西安地区几个监管改造机关少数干警发生了一些违法乱纪事件。西安市检察院及所属四个驻厂检察组对这些违法乱纪事件进行了严肃查处,起诉判刑3人,送劳动教养3人,建议公安、司法机关作行政处理4人。与此同时,有些劳改、劳教场所推行以改造、生产“双承包”为内容的改革。有的片面强调生产,忽视教育改造,让犯人和劳教人员外出承包工程、办食堂、开小煤窑等。有的使用“外役”竟占到押犯的70%,导致犯人逃跑、自杀、行凶和生产中的重大伤亡事故多次发生。对此,检察机关及时进行了检察,督促监管单位坚决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1984年1-5月,全省检察机关先后深入监管改造场所检察1811次,其中,各级检察长亲自参加检察就有425次,共发现各种问题1639件,其中重大问题146件,纠正各种违法问题254件,对已触犯刑律的9名干警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1984年9月,胡耀邦、习仲勋等中共中央领导对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刊登的《西安市劳教所发生多起体罚劳教人员致死的事件》作了重要批示,同时,中共陕西省委领导就贯彻中央领导批示也作了批示。根据中央领导和省委领导的批示,由省检察院检察长何侠、副检察长田林带领省、市12名检察干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  驻西安市劳教所进行检察,经过深入调查,查清了全部问题,对有关责任人分别作了处理,并对该所进行了全面整顿。同时,根据陕西省委书记白纪年“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比如发个文件或开个小会)要各地、市也能就这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的批示,省检察院于9月下旬召开了一次有10个地、市检察院和22个驻劳改、劳教单位检察组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作了具体安排。
   
      1980-1984年不完全统计,对部分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机关中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的71名干警,经所在驻厂(场)检察组检察,并报当地检察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人,建议有关部门作党纪处分的50人。1984年仅西安、渭南、商洛、咸阳、宝鸡、延安、铜川7地、市检察机关发现和建议纠正监管单位各种违法问题1042件。商洛检察分院和子长、勉县检察院发现监所违法收押怀孕女犯现象,均及时提出纠正。虢镇劳教所管教干部寸立社于1986年11月胡作非为,不但自己动手毒打,而且纵容劳教人员苏××、高××、赵××对劳教人员贾大新多次轮番毒打致死。此案由省检察院会同省司法厅严肃查处,由宝鸡县检察院将寸立社等起诉于县法院,经审理,以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分别判处寸立社有期徒刑3年,判处苏××、高××有期徒刑2年,判处赵××有期徒刑1年。
     
      检察机关对监管改造机关中发生的违法案件进行检察,并不是单纯惩处几个严重违法的干警,重要的是通过办案,提高干警的法制观念,发现并堵塞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健全制度,以便从根本上改进和加强监管改造工作。1984年3月8日,槐树庄农场劳动教养所管教干部刘××等3人和1名武警战士发生严重违法乱纪事件,在场内外造成极坏影响,不仅直接影响劳教人员的改造情绪,而且波及到社会上,许多劳教人员家属闻讯后,担心自己正在劳教的子女的人身安全,纷纷赶到该场探望。面对这一局面,驻场检察组在富县检察院领导下和该厂党委支持下,经过认真调查,核实案情,及时依法追究了刘××等3人的刑事责任,并建议武警部队对参与打人的武警战士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检察组还积极给来场的劳教人员家属进行法制宣传和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稳定情绪,使他们放心返回。另一方面,检察组协助劳教所党委对管教干部作深入的思想教育工作,消除不必要的思想顾虑;还采取扶正压邪的措施,配合该所领导表扬表现好的劳教人员,打击借机闹事的反劳改尖子,迅速平息了事态,稳定了改造秩序。紧接着,检察组与该厂党委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发生这起严重违法事件的榆林站进行了52天整顿,运用这一典型案例教育全体干警,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律观念,从而促进了严格管理和文明管理。
     
      1985年8月,省检察院在比较系统地总结历年来看守所检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共33条,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使各地看守所检察工作更加规范。
     
      1989年,省检察院在南郑县召开了监所检察工作会议,南郑县检察院介绍了他们监所检察工作的做法,反映了80年代监所检察工作的基本状况。

      1.严格执行检察

      (1)严把收押、释放关。每日检查收押、释放人犯法律文书,并和号内羁押人犯核实,看登记表册与号内押犯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严把羁押时限关。查案件诉讼时限,看有无超时限案件,对超时限案件,按管辖分工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纠正建议。
     
      (3)严把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关。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法院未发执行通知书的,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

      2.会同监管单位做教育转化工作

      (1)配合形势,开展教育。如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期间,配合看守所开展落实《通告》活动。在《通告》限期期满前,先后共有17名押犯检举、坦白各种犯罪线索29件,其中贪污、受贿万元以上的6件。
     
      (2)根据不同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一是对新人监的人犯进行看守所的性质、任务和监规纪律的教育,使其正视自己的问题,检举揭发,坦白交代犯罪;二是在开庭审理阶段,进行如实交代罪行、争取从宽处理的教育;三是判刑后,进行认罪伏法、前途教育,使犯人认识服刑时间的长短,取决于个人的认罪态度,只要努力改造,长刑可以变为短刑。
   
      (3)对顽劣人犯和重刑犯进行个别教育。在个别教育中,他们引导人犯将自己置于受害人的地位,自问自答,评判自己的犯罪行为。他们称这种教育叫“换位”教育方法,已进行315人次,收到良好效果。
     
      (4)节假日教育。遇有春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召开人犯座谈会,让他们谈思想,进行自我教育。1989年召开入犯座谈会4次,参加押犯45人次。
     
      (5)进行家访,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1989年家访25人次,解决各种问题61件。盗窃犯王长征人所后怕离婚,检察干部到该犯家乡,与村干部一起了解王犯妻子的情况,通过思想教育,王妻表示,只要丈夫好好改造,自己就安心在家生产、照顾好婆母。当检察干部将这些情况告诉王犯后,他一再感谢政府的关心,表示认罪伏法,好好改造。
     
      (6)利用人犯家属或亲友配合教育,已进行8人次。如“二进宫”的盗窃犯许定华,被捕入所后,拒不认罪。检察干部邀请其父对许进行了规劝教育,使该犯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

      3.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防范检查
     
      (1)整顿秩序,落实管理制度。1989年检察干部配合看守所向押犯宣讲法律知识6次,讲看守所的任务、性质和监规纪律2次,整顿秩序3次,制定了押犯从起床到睡觉一整套的学习生活制度,促进了监管秩序的好转。
     
      (2)安全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坚持周小查、月大查,发现问题及时查,重大节日联合查。检查中做到“五细”:搜查细、清物细、看号舍细、查死角细、查安全设施细。1989年大检查12次,抽查41次,查缴各种违禁物品325件。
     
      (3)抓苗头、堵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6月,他们在对个别人犯的谈话中,了解到强奸犯简满宽已选择3条逃跑路线,及时对简犯进行教育,促其认罪,消除了逃跑思想。还发现不安全漏洞3起,均及时得到排除。
     
      4.重视“墙外”工作,做好监外执行犯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工作,减少社会上的犯罪因素
     
      (1)落实监改措施,促进监改质量的提高。1989年,检察干部协同公安机关深入基层,对12名监外执行犯和29名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了全面检察,整顿健全了6个帮教组织。还配合县政法委员会对1988年20名重新犯罪人员的犯罪原因进行了调查,提出了做好教育工作的建议。1989年重新犯罪人数与1988年相比下降75%。

      (2)配合劳改场所,做好对南郑籍服刑人员的规劝教育工作。春节前他们给在全省监管场所服刑的南郑籍人犯以及被收容劳教的人员写“规劝信”100份,介绍家乡10年改革的成就,鼓励他们努力改造,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为家乡建设贡献力量。4月份,县检察院组织省第三监狱、第十一劳改支队和县看守所服刑的51名犯人到县境内参观乡镇企业、学习“两劳”释放人员勤劳致富的典型,观看南郑10年改革成果图片展览,激发了犯人努力改造,争做新人的愿望。
     

(摘自《陕西省志•检察志》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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