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为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撑起“保护伞”

05.03.2015  10:49
  本网讯 日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陕西省境内的所有建筑企业(含省外在陕西境内承建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此举旨在解决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以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   跨区域建设项目在所跨区域参保   通知要求,我省境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应按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由建设单位在所跨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参保。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有效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各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将在各个环节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开辟绿色通道,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本地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有工伤保险后才发施工许可证   通知要求,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将单独列支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一次性全部缴纳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住建部门待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向其发放施工许可证。保险缴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造价的1.2‰,项目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仍按上述标准缴费。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按工程剩余量总造价确定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在待遇落实上,对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含未参保单位按规定应支付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可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的,统一按照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对各统筹地区因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出现基金收不抵支所发生的基金缺口,可由统筹地区申请省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予以调剂解决。(梁新星)   附: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15号)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