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举行《航道法》专题访谈

03.07.2015  13:09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于2014年12月28日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以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大家更好的了解《航道法》的内涵,我们邀请到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王省安。您好,王副厅长!欢迎做客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在线访谈。
  【王省安】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航道法》的实施,对于我们交通运输部门来说是一件大事,请你具体谈谈我省航道现状以及《航道法》实施后对我省水路交通发展的影响。
  【王省安】目前我省航道里程1100公里,其中航道通航里程1065公里。六级以上航道310公里。汉江是长江最大的支流,汉江在陕西境内航道(汉中—白河)518公里,黄河通航里程362公里,嘉陵江通航里程41公里,丹江通航里程67公里。其中安康至白河164公里列入国家“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高等级航道。
  长期以来,我国航道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7年制定的《航道管理条例》,法律层次低,许多制度已不适应水运发展和航道开发与保护的需要。《航道法》出台后,弥补了航道基本法律缺失的不足,使航道的开发和保护有了法律依据,将为我们陕西航运的发展提供新的契机,水路畅则航运兴。我们将依据《航道法》的规定,进一步提高航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主持人】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政府是管理和投资主体。那么《航道法》是如何规定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呢?
  【王省安】航道是我国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在便利人们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此,《航道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主持人】《航道法》明确了航道主管部门管理航道的主体地位,那么,航道养护是不是航道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呢?
  【王省安】《航道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航道法》中将航道养护确定为航道部门的法定职责。
  《航道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条款明确规定: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者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尽快修复抢通。
  【主持人】《航道法》确定了哪些重要的制度?
  【王省安】《航道法》共有七章48条,确定的重要制度有8项:
  1、确定了航道的含义和范围。
  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本法规定航道的定义与以前有所不同,航道不仅有宽度、深度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还有净空高度的要求,具有通道的属性。规定中“江河”包括自然河道和人工河道,“湖泊”包括自然湖泊和人工湖、水库等。
  2、确定了航道的管理体制,授权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管理航道的主体资格。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航道管理工作。
  3、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义务,规定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4、规定了航道规划制度,明确了航道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具体要求及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5、规范了航道养护的义务,强化了政府部门的养护保通责任。
  明确了四个方面的责任义务:一是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二是保证航道处于良好状态,三是及时发布航道信息(航道保护尺度、内河航道图、航道通告等),四是及时抢通修复航道。
  6、确立了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制度 ,明确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公布主体和程序。
  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当分别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7、设立了拦河闸坝建设通航建筑物的“五同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相邻拦河闸坝间水位衔接等通航保证的核心制度。
  “五同步”:即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相邻拦河闸坝间水位衔接通航保证措施:航道上相邻拦河闸坝之间的航道通航水位衔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位于航道及其上游支流上的水工程,应当在设计、施工和调度运行中统筹考虑下游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所需的下泄流量,但水文条件超出实际标准的除外。
  保障下游航道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以及满足航道通航条件允许的水位变化的确定,应当征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的意见。
  水工程需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应当提前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给船舶避让留出合理的时间。
  8、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危害 、损害、破坏航道的行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及相应的强制措施等法律责任。
  【主持人】设定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是《航道法》的一大亮点,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王省安】新建、改建、扩建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对于不符合通航标准的拦、跨、临建筑物一旦建成,事后拆除或改建,代价是相当大的。因此,《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持人】《航道法》对各种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同时加大了对非法采砂破坏航道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对于保护航道通航安全是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王省安】《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采用列举法对四种危害航道通航安全以及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予以禁止:(1)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2)禁止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3)禁止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4)禁止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5)禁止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同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砂经常把河床挖得千疮百孔,破坏了航道的自然形态,在汛期影响河道泄洪,在枯水期容易导致航道出浅,船舶难以通行。同时,往往将不需要的砂石抛弃在航道内,影响航道畅通。为此《航道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同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这些规定对保护航道通航安全有着积极的作用。
  【主持人】本次访谈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再见!
  【王省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