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依法开展非法经营疫苗核查工作

22.03.2016  08:36
 

  针对媒体披露山东省济南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非法经营疫苗类产品案件的有关情况,按照国家食药总局3月20日上午召开的“庞某非法经营疫苗案查处工作电视电话会”工作部署,以及国家食药总局《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通知》(食药监稽【2016】30号)和《关于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查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第62号)精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核查工作。

  一是强化部门联动。3月21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召开协调会,专题研究非法经营疫苗处置工作,成立疫苗排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在案件查处中,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信息,对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查处,切实保护公众健康。

  二是全面核查线索。18日,在从媒体上获悉此案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排查工作,并主动加强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山东省食药局联系,了解案件相关信息。20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有关通知公告发布后,省食药局在前期成立两个工作组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了疫苗排查专案组,分赴西安、延安、渭南等地进行排查。对山东省食药监管局公布的涉及我省涉案的14名(上线8人,下线6人)人员名单,逐一深入开展调查,尽快核实涉案人员身份和疫苗非法购销情况,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从严查处。对医疗卫生机构购入、使用涉案疫苗以及相关人员涉案的线索,要及时通报卫计部门,并配合查明最终销售去向及使用人员情况。目前正对已核实身份的有关人员和企业进行详细核查。

  三是组织开展自查。省食药监管局集体约谈全省24家疫苗经营企业负责人,要求企业对存在与山东食药监管局公布的涉案嫌疑人员有过疫苗交易行为的,应在2016年3月23日前,将疫苗的品种、数量、批号、购销流向等情况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虽与山东济南市疫苗案件无关联,但经自查存在非法向个人销售疫苗、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等其他问题的,应在2016年3月2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对主动报告情况,积极配合调查,清查涉案疫苗有功的,依法酌情从轻处理。对谎报、瞒报、逾期不报告的,经查实后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向个人销售疫苗的,应报告销售的品种、数量、标示生产企业名称、批号、销售去向、销售时间等;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的,应报告来源以及购入疫苗的品种、数量、标示生产企业名称、批号、购入时间等;已经使用或继续销售的,还应报告使用或销售的详细情况。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