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

04.12.2015  07:38
 

  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并在税收减免方面给予优惠。 

  按照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未来,我省各类慈善组织将重点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捐赠内容方面,除了传统捐款捐物以外,还将鼓励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 

  同时,各级政府还将通过购买服务、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服务类慈善组织。对现有民政部门设立的慈善超市,鼓励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交给有资质、有爱心、懂经营、会管理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记者:周明)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