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日报》:我省出台新政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记者日前从省食药监局获悉,为预防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该局和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印发了《陕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并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学校负责人陪餐制
按照《办法》,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要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统一为学生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具有集体配餐资质的合法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并建立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办法》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禁高校外的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浆
《办法》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把学校食堂纳入食品安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依法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制售冷荤凉菜;严禁外购即时冷食;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发芽土豆、鲜黄花菜、豆浆等高风险食品;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要采用安装透明玻璃隔断或通过视频传输等形式,大力实施“明厨亮灶”工程。鼓励和支持学校食堂设立食品安全检验室,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