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妇联新媒体发稿管理制度

11.10.2017  00: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妇联新媒体发稿,提升妇女儿童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确保新媒体运行维护管理高效、严格、有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是省妇联建设、认证并运行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微博、微信、头条号、企鹅号等。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三条  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一)省妇联开展的会议活动信息,参与其他单位的重要会议活动信息。
(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信息
(三)社会服务类信息
(四)面向社会发出的通知、通告及相关政务公开信息
(五)涉及网络舆情处置、引导社会舆论的权威信息
(六)结合工作需要,需发布或转发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宣传部负责制定省妇联新媒体平台建设规划;负责各新媒体平台的日常运维;负责拟定重大活动的信息发布方案;负责收集、整理网民在新媒体平台上的意见,根据内容回复,或根据业务内容分派给各相关部室提出回复。

第五条   各部门可根据各阶段工作重点,运用新媒体进行宣传,活动开始一周前,各部门向宣传部报送活动方案,宣传部根据活动性质和影响力拟定宣传方案。

第六条  网站信息由各部室在承办每次会议、活动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经各部室负责人签审后提交网站后台,签字稿由宣传部存档。涉及省级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由分管领导签审后发布。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信息素材,由宣传部负责对外发布,发布内容须经各部室负责人审定。

第八条   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应坚持“严格审核、责任分级”的要求,一把手全面负责,分管领导日常监管,宣传部部长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新媒体稿件实行三审制,即责任编辑初审、相关责任人复审、部门负责人终审,以确保新媒体信息推送的准确性和舆论引导的正确性。

第九条   有省级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由分管领导审批后统一发布。

第十条   一般性网络舆情处置内容由宣传部部长审核发布,涉及重大网络舆情处置内容的,宣传部须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会同相关部门形成处理意见后,各新媒体平台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内容经相关责任人审批后,宣传部统一操作发布。情况紧急的,可先行口头请示,后补充完善相关审批记录。

第十二条  各新媒体平台发布的所有信息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转载商业广告,不得链接不良网站,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和部队工作秘密,影响部队形象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
(十二)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媒体平台信息要宣传妇联工作,服务妇女群众,展示妇联良好的社会形象。发布信息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遵守党的宣传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上传。发现问题及时更正,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由责任部门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五条  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部室负责人为相关业务信息审核责任人,所有信息必须经审核责任人同意后经宣传部发布。      


第四章   运营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供稿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单位声誉等不良信息,或错误内容,须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记录。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保密管理机制。坚持信息发布审核,杜绝未经审核的信息上传新媒体平台。要妥善保管各新媒体平台的密码,定期评估安全等级,保障各平台安全运行。严格遵守国家和单位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保密意识,严格保密审查,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妇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