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质疑省物价部门工作欠缺 如何避免垄断现象?

06.01.2016  08:26

  我省32家车检企业整体涨价一事经媒体连续报道后,日前绝大多数已恢复到涨价前的价格,省物价局也作出了串通涨价的认定。那么,作为一直关注此事的众多法律界人士,是如何看待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此次事件的意义呢?

   西北政法大学彭涛副教授:政府应保证涨价不影响公共利益

  “这次事件充分反映了一个问题,即市场经济下如何实施监管?”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彭涛认为,西安车检涨价事件具有模板意义,在面对串通涨价时,各界人士互相联合、齐心协力共同抵抗串通涨价行为并迫使车检机构回归原价,充分反映了在市场经济下实施市场监管需要各界的广泛配合,需要媒体充分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需要物价部门的严格执法……“此次事件为维护市场秩序、制止价格垄断提供了范本价值。

  彭涛认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属于自主定价的,可以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但是属于政府指导价格的,则需要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也就是说,价格的制定应当按照不同的分类接受符合价值规律以及政府监管两种限制。在不违反这两种限制的前提之下,经营者有一定的涨价自由。同时,政府对于特定情况之下的涨价应有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以保证涨价不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段万金律师:涨价应依法依规进行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段万金律师也认为,西安车检企业涨价事件极具标志意义。他认为,不管是民间社团还是官方,都有可能会因为自己利益倾向出现侵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因此,每个人都要养成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意识。这样,整个社会才会逐渐形成依法行事的习惯,依法治国的目标才会实现。

  段万金分析,接下来,车检企业可能还会提出涨价,作为民众,并不是不允许企业涨价,但涨价要存在必要性,且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汽车检测费的政府定价属性,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必须遵守。物价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规定对机动车检测费进行审查,需要调取车检企业成本资料的,应当调取;应当听取消费者意见的一定要听取;需要进行价格听证的,要进行公正公开的听证。“既要维护车检企业正当的收益,也要维护广大民众利益,尤其机动车检测市场并未达到市场调节条件的情况下,放手让所谓的“市场”调节主导车检价格,最后结果必然是垄断!”

  段万金认为,车检费牵扯到千家万户,具有公用事业价格性质,因此有必要听证。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朱琳律师:市场调节价不混同于企业定价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琳认为,市场调节价不应混同于企业定价,市场调节价最容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直接影响,价格应该呈现出多样化的状态,主要表现为同一时间、同一产品、同一地区、不同交易场所的价格不同,或者同一交易场所、同一产品、不同的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价格不同。市场调节的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而不是企业自己,同时在必要时政府对市场调节价要进行适当的引导和干预。

  主要做法有:一、通过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经济和价格信息,引导生产和需求,以影响价格。二、通过加强市场管理,防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垄断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利润率控制,间接控制价格水平等。

   律师向国家发改委发函提“三问

   如何避免市场定价中的垄断现象?

  西安律师韩朝泽一直关注着车检企业涨价的消息,2015年12月26日,他先后发函给陕西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和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请求以上单位对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西安分会及西安市27家检测企业进行反垄断立案调查。

  “这关系到西安200多万车主的利益,虽然很多检测站将车检费降了下来,但里面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韩朝泽说,昨日下午,他通过快递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国家发改委发函,请求国家发改委督办西安27家检测站集体涨价。

  在请求函中,韩朝泽提到,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改革的目的,就是简政放权,打破行业垄断。然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项目纳入市场调节后,西安27家检测机构提前串通,集体涨价,形成价格垄断。因此,将价格交给市场的这一举措不但没有打破行业价格垄断,反而使垄断形成升级版、加强版和新一轮的价格垄断。他希望国家发改委对西安车检涨价事件能够予以关注。

  在请求函中,韩朝泽提出了该事件暴露出的三个问题:

   1.在串通涨价已成事实的情况下,陕西省物价部门所做的工作是否有不足之处?

  去年12月30日,陕西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由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西安分会组织的32家机动车检测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事实上,12月18日省物价局召开告诫会要严查串通涨价,到12月30日认定全省32家车检机构达成垄断,这其间,物价部门做了哪些工作?为何还出现了串通涨价事件?物价部门的工作是否还存在不足?

   2.在立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将政府定价变为市场调节是否合法?

  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陕西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尚未就此进行修改,那么,在上位法依然有效的前提下,将车检费用交由市场是否有违法之嫌?

   3. 车检属于强制检测,而现在要将价格交给市场,国家发改委该如何避免市场定价中的垄断现象?

  此次串通涨价发生在陕西省刚将车检从《定价目录》中取消之后,在简政放权中,难免有类似的原来属于政府定价、现在要交由市场的项目,“此次事件也不仅仅在西安发生,其他地方也可能发生类似情况,国家发改委有何举措,避免此类串通涨价事件?”韩朝泽说,“希望国家发改委能解答我的这些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