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地方标准发布实施

09.01.2016  14:52
 

  2015年12月22日,省局发布了《美丽乡村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陕西省地方标准,于2016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彰显陕西省美丽乡村特点,《规范》从建设规划、村庄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等7个方面提出了56项量化指标要求。增加了美丽乡村类型分类要求,即民俗文化体验型、农村观光休闲型、现代农业发展型、传统村落保护型。《规范》突出了对传统民居、古迹古建、历史文化传承等的保护和要求。在村庄建设中,要求村庄整治要保护传统民居和古迹古建等历史文化遗产及乡土特色元素,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在文化传承中,要求加强对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古树及文物等的保护和整修,破损的按原貌加以修缮、利用。还要求加强对民族服饰、农民艺术、民间传说、农谚民谣、民俗活动、传统手工艺技能、农业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加强对村庄历代名贤的思想观念、文化传统、文史典籍挖掘整理;以及挖掘民俗风情、历史沿革、典故传说、名人文化、村规民约、祖训家规等乡村特色文化。 
  《美丽乡村建设规范》还根据我省关中、陕南、陕北的地理差别,分区域对部分指标做了要求。如在使用清洁能源上,使用农户占全村比例关中地区不小于90%,陕南地区不小于80%,陕北地区不小于70%;绿化方面,村庄林木覆盖率陕南地区不少于35%,关中地区不少于30%,陕北地区不少于25%;陕南、关中地区主导产业收入占产业收入的70%以上,陕北地区占50%以上。通过因地制宜地制定标准,推动三大区域美丽乡村发展各具特色。 
  《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将用于指导我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及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开展,它的发布实施,将会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化步伐,对我省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