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等四部门着手规范各级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

26.04.2016  10:29
 

  近日,省财政厅等4部门转发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就加强我省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从五个方面着手规范各级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

  一是清理压缩机构。规定县级(含)以上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对于重复设置的,应当压缩归并和重新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各类城投公司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二是强化债务管理。对清理甄别后认定为地方债务的土地储备贷款(截至2014年底),要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偿债资金通过预算统筹安排,并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置换。自2016年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三是严格资金管理。通知明确了今后土地储备资金的五条具体筹集渠道,要求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前期土地开发费用,按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

  四是拓展采购方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在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进行处理。

  五是加强规模控制。各级土储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其土地储备总体规模。要加快已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进度,减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

  通知同时明确了各机关部门职责及贯彻落实的时限。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