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石泉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石泉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将为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询问提供制度规范和操作依据,同时也标志着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
该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借鉴其他市、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询问的工作办法和实际做法,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多方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十七条,对人大专题询问的内容对象、目的要求、方式方法、工作步骤、整改落实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专题询问议题应当是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具体问题,一般可结合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确定。专题询问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对于突发性、特别重大的事项,主任会议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安排专题询问。询问人可以根据在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群众来信来访和媒体网络等收集的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提出询问,被询问人当面答复。对被询问人能说清情况,而故意隐瞒实情不说清的,责成被询问人进一步说明;如故意抵触询问,属单位的问题责成单位书面报告,如属被询问人的问题或个人能力问题,可依法提出撤职案;非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建议县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与询问的代表对现场答询清楚明白,过半数人满意的,专题询问终止;对部分问题不满意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整理,形成询问意见,交被询问单位认真改进落实,并规定期限内把专题询问形成的意见办理落实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过半数不满意的,依法启动进一步的监督措施。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题询问所涉及的突出问题作出决议、决定。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陈泽玖)